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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圃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1-13 分享:

[音频解读]关于《黄圃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黄圃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中黄府规字〔2025〕2号

中黄府〔2025〕13号


关于印发《黄圃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事业单位,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圃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黄圃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卫服务、安保服务、公共食堂服务以及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勘察、监测检测、测量(绘)、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水土保持报告编制等各类工程配套中介、技术服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承建单位竞争,并从中择优选取承建单位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和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绿化工程、河道清淤工程。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村改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委会。已实行政经分离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且具有实际生产或运营的企业)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集体资金(含捐赠)等〕,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

  二、部门分工

  第四条 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开展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并对民主决策、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监督;镇城建部门负责指导工程的预算编制和招投标活动的开展实施;镇财政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审查;镇交通、工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对各类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镇审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三、组织保障

  第五条 各村(社区)成立7人及以上(单数)的项目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由村全体“两委”干部、监委会成员代表、村纪委书记组成,职责范围为监督管理农村采购和建设工程的决策和实施。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招标活动第一责任人。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四、项目分类

  第六条 招标人的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分为一般项目、监管项目和严管项目。一般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监管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严管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五、民主决策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按集体经济组织的程序审议后执行黄圃镇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采购和建设工程决策权限:村级:①一般项目由“两委”会议讨论决定;②监管项目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的“两委”会议讨论决定;③严管项目按照重大财务事项的程序决策。组级:①一般项目和监管项目由社委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村(社区)同意后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②严管项目按照重大财务事项的程序决策。仅使用财政资金并由镇党委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规定资金使用范围的严管项目,可不纳入重大财务事项范畴,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的“两委”会议讨论决定;未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严管项目,按照重大财务事项的程序决策。

  第八条 表决应明确反映以下工程要素:①采购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及金额;②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工程变更事项等;③项目资金来源。若工程预算金额超过原计划招标级别的,按预算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新表决招标事宜。

  六、 项目审批

  第九条 一般项目由招标人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内控制度需报送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招标人可自行或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资料,按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开展采购和招标活动。

  第十条 监管项目和严管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由采购(建设)单位完成民主议决和前期工作后,填写《黄圃镇村(社区)采购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1)和《未规避招标承诺书》(附件2),并将预算报告、会议决议以及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图纸、采购和招标文件等项目资料报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及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需在镇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他使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七、工程预、结算及审核

  第十二条 送审造价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需进行工程预算编制及预算审核。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编制中介预算,由镇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公司进行预算审核。其中,使用市级财政资金送审造价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由镇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村(社区)作为实施主体,且使用镇级财政资金送审造价达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河道清淤工程等不能形成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的工程除外),由镇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公司进行预算审核。镇农业农村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的预算审核服务合同,由镇农业农村部门或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和预算审核单位三方联合签署,并由建设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送审造价2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需进行工程结算审核,送审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进行结算复核。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镇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按照工程结算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审核(结算复核)报告。其中,使用市级财政资金送审造价达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或由镇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村(社区)作为实施主体,且使用镇级财政资金送审造价达2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河道清淤工程等不能形成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的工程除外),由镇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公司进行结算审核;送审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镇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结算复核。由镇农业农村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的结算审核(结算复核)服务合同由委托部门、建设单位和结算审核(结算复核)单位三方联合签署,并由建设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审核单位、结算审核单位、结算复核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公司)或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公司)。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如无相关收费标准可参考(含旧规定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充分结合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合同价或招标(采购)控制价,并在项目资金核准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于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前期费用,其合同价或招标(采购)控制价应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后至少下浮30%-70%。其中,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费用至少下浮30%;勘察、监测检测及测量(绘)费用至少下浮40%;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各类报告及代理服务等费用至少下浮50%;水土保持报告编制费至少下浮70%。

  第十六条 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工程施工进度款按当月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核(复核)完成后支付施工单位至结算审定价的97%,预留结算审定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图设计费应预留不少于合同价的10%在工程完成结算后支付。监理费应预留不少于合同价的10%在工程结算并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十七条 结算总金额(含第三方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因“工改”、合作等方式获得的物业资产,可按照工程结算报告或第三方评估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八、招标分级

  第十八条严管项目的工程项目按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或综合交易的招标或采购工作流程实施。评标办法、下浮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程序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十九条 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从《黄圃镇工程建设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承包商名录》)选取3家或以上具备资质的承包人(因特殊类别在《承包商名录》中无包含或入库家数未满3家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取3家或以上具备资质的企业单位),提交备案所需资料后(详见附件3),由镇城建部门主持摇珠程序,建设单位现场进行摇珠确定承包单位并填报《     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选取一览表》(详见附件5)。选定结果在黄圃镇政府网站公示,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报镇城建部门备案存档。

  第二十条 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的相关采购服务项目在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或在《承包商名录》中选取3家或以上单位,从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一条 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及不涉及工程建设的服务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利用“中山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一体化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公开采购,如认为有必要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另行申请。垃圾清运、环卫、物业管理等属服务采购的监管项目一般需编制造价咨询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信用及资质,设立合理的入库准入条件,分类建立《工程施工单位名录库》。建设单位从《工程施工单位名录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3家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邀请报价。施工单位需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报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监督管理小组会议审定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内容,参考具体时段的中山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报价、技术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名录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应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的“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如有调整的应在每年5月、11月将最新《施工单位名录库》交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可从《施工单位名录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1家施工单位邀请报价,施工单位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报价。最终合同价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可在施工单位报价的基础上协商合理下浮。对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的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的工匠自建方式组织实施。采取工匠自建方式实施的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一般不能由项目监督管理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承接。

  第二十四条 一般项目的服务和货物采购,由采购单位完善内控制度,自主择优选取单位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报镇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承包人(提交资料详见附件4)。一般项目中,对于涉及民生重大应急抢险、人居环境整治和黑点清理等需紧急实施的特殊工程,可按决策权限表决通过后,从《施工单位名录库》中直接选取1家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开展,且须做好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及验收结算工作。

  九、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工程变更部分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事项审定及支出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议决,并在村组公告栏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情况下进行。若累计追(增)加工程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决后还需报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追(增)加工程且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由原中标人承建。

  十、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2万元及以上的集体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相关决策事项、招标投标重要资料等应在村组公告栏和“中山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如收到群众异议的,需作出合理书面解释说明再次公示,方可组织实施。监管项目的中选结果应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严管项目的中选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须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单价、工期、验收要求、违约责任等要素。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需由驻村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使用国家或省制定的行业示范(标准)合同文本除外。

  第二十九条 2万元及以上的集体采购和所有建设工程均需在中山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建设”模块做好工程登记、交易资料上传、信息发布和合同上传,完善平台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相关成员负责项目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等进行监督。工程项目完工后,组织项目监督管理小组成员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村集体需在验收合格次月的第10日前将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前、后比对照片等内容一并在村组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备案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存档期一般不少于20年。归档资料包括:①集体议决相关资料;②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工程项目预决算、招标事项表决记录、评标报告、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监事会工作记录、招标投标公开资料、镇审查表格等);③工程过程相关资料(中介预算、预算审核报告、合同、验收报告、结算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复核报告等);④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农村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和所有工程实行备查制度,每年5月和11月底,由各村(社区)提交《农村工程台账汇总表》至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抽查。

  十二、部门监管

  第三十二条集体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镇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调查和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由相关部门配合调处。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实施联合监督机制,由镇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城建、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按30%比例进行联合抽查,做好检查问题台账,落实整改督办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村务公开、信息发布、呈审、工程变更事项处理等程序是否规范;工程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招标或采购文件等是否符合规定;支出审批是否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三、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五条 我镇此前制定的涉及农村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省、市等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黄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黄圃镇农业农村局承担。


附件下载: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