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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开管〔2020〕10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24

  政策解读:《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



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社区局农业科联系,联系人:阮倩红,电话:89873781。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9月7日


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含翠亨新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工作,扶持受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粮食稳定、农业增效、农户增收、社会稳定,根据《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试行)》(中农〔2019〕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后复产资金补贴是为支持和鼓励农户遭受农业灾害后开展生产自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为主要目的而制定的一项扶持性质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农业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全区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灾害。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区成立火炬区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救助工作,决定区级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的启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社区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区水利所和各相关社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社区局农业科,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农业灾害复产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救助工作分工如下:

  区社区局:灾后及时牵头组织区农业服务中心及社区共同开展受灾现场调查核实工作;受理救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同时做好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区财政申请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依法依规做好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跟踪和复产情况检查。

  区农业服务中心:收集统计农业受灾情况,灾后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受理救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汇总,填写审核意见上报;指导农户及时做好抗灾复产工作。

  区水利所:负责提供本区气象灾害的相关资料,为准确界定农业灾害提供气象科学标准与依据。

  各社区:组织对辖区内农业灾情进行统计登记,及时核实和上报受灾情况,指导农户做好救助申请材料;汇总复核本社区救助申请材料,做好申请信息公示,如实填写审核意见;协助做好救助申请相关手续。

  第六条 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启动分两种情况:

  一、受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市气象局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

  二、发生自然灾害,由领导小组在灾害发生后3日内研究并决定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

  第七条  灾后复产是指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在受农业灾害后为尽快恢复生产而实施的生产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可以收获或利用的农产品(农作物、水产),要及时做好收获或转移,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及时做好清园(塘)和消毒工作,把受灾死亡的农作物、鱼或虾等作统一的填埋处理,以免疫病发生。

  三、做好农作物的改种或补种工作,加强田间肥水管理,促进农作物尽快恢复生长。

  四、鱼塘要及时补苗或改养周期较短的鱼类品种,保障水产市场稳定和加快资金回流。

  第八条 在本区区域内从事种植生产、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农业灾害复产救助。

  一、申请对象条件:

  (一)直接与区内股联社(下称小区)集体签定耕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合同必须盖上有效的小区集体公章(若从已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户中转包耕地的合同,必须由所属小区集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中山市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含翠亨新区),或已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名录的农户或单位(以市、区文件发布的名录为准);

  (三)经营由区农业服务中心土地流转发包耕地的农户或单位,与区农业服务中心签定耕地承包合同的。

   二、受灾救助条件

  受灾害影响,单户农作物受灾面积1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面积3亩以上;种养大棚受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单位或农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耕地承包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同时申请的救助类别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经营类别一致。

  (二)受灾事实必须是发生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期间,而且是因灾害直接导致损失的。包括:

  1种植农作物直接失收或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1)因持续性暴雨受水浸渍过基部以上导致以下作物植株受损:粮食作物;蔬菜类;蕉类、番木瓜及处于苗期、已开花或挂果期其他果树;花木场中处于苗期或属于肉质根茎的苗木。

  (2)因台风吹袭导致农作物烂叶、落花、落果;植株倒伏、折枝或落叶植株数量占总体30%以上;莲藕等水生作物落叶、折枝。

  (3)因持续低温、霜冻导致蔬菜类、蕉类、番木瓜、莲藕等水生类和其他果树在苗期、已开花或挂果期的作物的叶、花、果被冻坏冻死。

  2水产养殖业:

  (1)已放养鱼苗的鱼塘,遇持续低温灾害6小时以上。

  (2)已放养鱼苗的鱼塘,遇持续暴雨或洪水导致鱼塘漫顶或缺堤。

  (3)工厂化养殖因电力设施因灾害破坏而停电,导致厂内水产大量死亡的。

  3种养大棚设施:因台风吹袭导致田间用于农业、渔业生产用的大棚设施全部倒塌或部门受损坏。

  (三)申请人必须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灾后复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开展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核准、许可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设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有违规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等生产投入品造成生产的

  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

  四、生产经营主体2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第十条  农业复产救助申报程序

  一、启动农业灾后复产救助机制。机制启动后,农户直接向受灾地块所属小区申请救助;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中心流转地经营者直接向区农业务服务中心申请救助。申请人必须在救助机制启动后3日内提出救助申请,如实填写《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申请表》、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1、2)以及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审核和公示。社区对小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填写《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在社区和小区居务公开栏中公示5日(拍照存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附件1填写社区审核意见,编写《公示情况报告》(详见附件4)。把附件1、2、3、4、受灾现场照片和公示照片(A4纸打印)装订成册,提交到区农业服务中心。

  三、区农业服务中心结合在农户受灾现场调查的实际情况再次核对资料,在附件1签处审批意见和填报《火炬开发区灾后复产补贴申报统计表》(附件5),附上社区申报材料报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农业科。

  第十一条 灾后复产补贴申报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一、《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申请表》;

  二、真实性承诺书;

  三、《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申报汇总表》;

  四、《公示情况报告》;

  五、土地合同、受灾现场照片、公示照片和附件1-4扫描件电子文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标准:粮食作物100元/亩,其他种植品种150元/亩,水产养殖500元/亩。种植大棚分为完全倒塌和受损两种情况,完全倒塌的8元/平方米,受损的3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统一以“一账通”方式兑付到补助对象农商银行账户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冒领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农业灾后复产救助资金用于购买复产使用的种子、苗种、化肥、饲料、修复农业设施等用途。

  第十五条  农业灾后符合市级救助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救助。

  第十六条  当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并兑付救助资金后,中央或省追加救灾资金时,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基础上按比例覆盖增加救助金额;当灾害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而中央或省下拨救助资金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对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区必须指定专责人员到辖内各受灾农户拍摄受损现场情况,形成电子文档备查。按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及各社区必须设立农业灾后复产救助工作举报电话,当接收到灾后复产补贴署名举报或电话举报时,社区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法所得;三年内取消本救助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1.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申请表

  2.公示情况报告(式样)

  3.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后复产救助申报汇总表

  4.真实性承诺书(式样)

  5.火炬开发区灾后复产救助申报统计表

附件下载: 公示情况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