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火炬高新区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中山火炬高新区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努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设立中山火炬高新区企业融资扶持资金(下称“融资扶持资金”)。为规范融资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扶持资金,是指经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面向火炬高新区内有续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具有临时周转性质的政策性资金。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社、医院、学校以及其他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取得的银行贷款包含以企业名义取得的银行贷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经营性银行贷款(即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为做好融资扶持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局:是融资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融资扶持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融资扶持资金的使用,定期听取融资扶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汇总编制融资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融资扶持资金绩效目标;办理融资扶持资金下达和拨付;对融资扶持资金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项目审批等事务。
(二)区经统局、区科促局:按职责分工协助企业申报融资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及宣传推广融资扶持资金等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局:加快抵押登记查询,理顺融资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在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可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给予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四)区公资中心:负责督促融资扶持资金运营机构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融资扶持资金总体监控,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管;对融资扶持资金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条 融资扶持资金运营机构,负责融资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做好融资扶持资金保值增值、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工作。运营机构接受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对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对项目进行跟踪、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 运营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就融资扶持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资金使用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合作银行和运营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融资扶持资金事项。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出资、上缴及运营管理费
(一)出资:融资扶持资金由区管委会出资设立,总体规模约5亿元,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出资。
(二)上缴:资金使用费及融资扶持资金产生的利息属政府非税收入,运营机构应将融资扶持资金每季度在专户产生的全部银行存款利息和融资扶持资金业务实际产生的收入(扣除因开具资金使用费发票缴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扣除资金划拨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如有)后的余额(以下称为“上缴金额”),于每季度结束的次月上缴区财政局。
融资扶持资金项目运营结束后,运营机构应将资金全额缴回区财政局。
(三)运营管理费:运营机构作为融资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主体,收取运营管理费。运营管理费由区财政预算解决,纳入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
年度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扶持资金在专户产生的全部银行存款利息及业务实际收入之和。
运营机构应在区财政局收到上一年度最后一个季度上缴金额的次月,向区财政局提出收取运营管理费的申请,经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第八条 融资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
(一)融资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和规范化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二)运营机构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报区公资中心批准后使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企业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自然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四)融资扶持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促进产业成功转型升级。
(五)融资扶持资金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原则上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
第四章支持对象
第九条 申请使用融资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火炬高新区(含民众街道)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取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银行贷款,并存在续贷资金需求;
(三)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扶持资金安全。
第五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十条 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合作银行由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报区财政局、区公资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山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
(二)与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扶持资金的责任;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五)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融资扶持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扶持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运营机构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五)配合开展融资扶持资金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建立完备的资金使用工作台账。
第六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单笔融资扶持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并且优先保障续贷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四条 融资扶持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为0.1‰。资金使用1天内完成的,按1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收取的资金使用费超过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利率,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费用收取方式。融资扶持资金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分为如下三种:
(一)融资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按1天预缴资金使用费的,直接预缴至运营机构的指定账户。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多于1天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企业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核算,并负责向企业追缴资金使用费。
(二)融资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按5天预缴资金使用费的,
直接预缴至运营机构指定账户。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多于5天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企业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核算,并负责向企业追缴资金使用费。企业预缴资金使用费有结余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向运营机构提交上月已完成资金使用的退费申请;运营机构须在接收到合作银行的退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确保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使用费退还给企业。
(三)融资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内预存5天资金使用费,同时自愿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冻结和扣划授权书》,合作银行在其使用融资扶持资金期间对其预存的资金使用费进行冻结,在使用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照企业使用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资金使用费,并划转至运营机构的指定账户。如果实际使用天数超过5天,则超出部分将由合
作银行先行垫付并后续追缴。
合作银行可在以上三种费用收取方式中选取一种,并与运营机构在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明确。选定的费用收取方式一经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 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
第十六条 融资扶持资金由区公资中心负责总体监控,运营机构设立融资扶持资金主账户。运营机构融资扶持资金主账户与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融资扶持资金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分配、调拨,由运营机构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融资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运营机构提交拟使用融资扶持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运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从融资扶持资金主账户中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及时返纳融资扶持资金主账户。
第八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合作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于银行贷款、承兑汇票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企业融资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融资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借款人(适用于以个人名义取得用于企业经营的银行贷款)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原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材料;
(六)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简表复印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业务流程
(一)初审:合作银行需审核企业的银行贷款是否满足续贷条件以及是否符合融资扶持资金的使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并同意续贷的银行贷款,合作银行应出具承诺书,在《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此表格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至运营机构。
(二)审批:运营机构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请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予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委托合作银行通知企业预缴或预存资金使用费。
(三)划拨:运营机构完成审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融资扶持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贷款还贷程序。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运营机构直接将融资扶持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专项用于垫付汇票兑付款。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或汇票垫付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续贷或汇票垫付资金转回融资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运营机构根据融资扶持资金使用时间,向使用企业收取资金使用费。
(五)归档:每笔业务完成后,运营机构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按月、按季度向区财政局、区公资中心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九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运营机构每月、每季度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融资扶持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区财政局、公资中心汇报。融资扶持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区财政局、公资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区公资中心定期对融资扶持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管理职责分工单位、运营机构、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扶持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7个自然日内未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扶持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应根据与运营机构签订的承诺书和《企业融资扶持资金合作协议》履行承诺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瞒报、骗取融资扶持资金等行为的,运营机构负责追回有关融资扶持资金,不再给予其融资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扶持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扶持资金使用额度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扶持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扶持资金的;
4.合作银行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或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融资扶持资金的。
合作银行如存在本项约定的行为,除了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外,合作银行还应承担融资扶持资金归还、补足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运营机构不按本办法执行或运营机构相关人员在融资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导致融资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在政策执行期内,区财政局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向区管委会申请对融资扶持资金总体规模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运行融资扶持资金项目。融资扶持资金除用于本融资扶持资金业务及划回区财政局外,不得划出专户。因融资扶持资金规模额度调减将融资扶持资金划出运营机构专户的,原则上需要区财政局提前一个月发函通知运营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金融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涉及本办法适用范围、支持对象、费用标准等内容需作出调整的,另行通知。
附件:1.企业融资扶持资金委托冻结和扣划授权书
2.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
3.企业融资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
4.企业融资扶持资金银行承诺书
5.企业融资扶持资金合作协议
6.企业融资扶持资金划拨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