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制定了《中山火炬高新区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企业融资扶持资金政策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经营的短期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更好地发挥该政策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作用,我区参照《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对该政策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融资扶持对象变更。由法人企业变更为包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社、医院、学校以及其他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的“企业”;
2.管理架构变更。将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内容删除,直接明确相关单位管理职责和分工;
3.资金使用费率变更。将原办法“资金使用前二日的日综合费率为0.1‰;超过前二日部分的日综合费率为0.4‰”调整为“融资扶持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为0.1‰”;
4.收费方式变更。由“预存7天使用费+冻结+3个工作日”的收费方式变更为三种可选方式:按1天预缴,超额由银行追缴;按5天预缴,结余10+10工作日内退费;预存5天+冻结。由合作银行在三种中任选一种书面确认,增加了更灵活的低预缴选择。
5.调整政策文件名称、有效期。政策文件名称由《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为《中山火炬高新区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并将有效期修订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