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党建部门反映。
(联系人:区党建办,文娟89893713;民众党建办,李建欣85168657)
火炬高新区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文件精神,鼓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引才工作,精准聚焦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所需,吸引更多优秀高层次人才到区内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领对象
(一)本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山市火炬高新区(含民众街道)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
(二)本细则所指的第三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需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
(二)尚未全职回国(来华)工作,或在提交申领的前一年1月1日后回国(来华)工作;
(三)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获得正式教学或者科研职位,且具有连续36个月及以上工作经历(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工作经历可放宽至连续工作24个月及以上);
(四)研究方向主要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或文化艺术领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掌握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三、奖励标准
(一)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用人单位可申领5万元引才奖励。奖励金用途由用人单位自主支配,鼓励用于奖励对引才有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外出开展引才活动等引才工作相关合理开支。
(二)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每成功引进1名,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领5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高层次人才,仅在其首次被引进时,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申领一次引才奖励;若该人才离职后再次被引进,不再重复核发奖励。
四、办理流程
(一)事前备案登记。采取常年受理方式,第三方需在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个月内,填写《火炬高新区第三方机构协助引才备案表》(附件1),并将备案材料递交至区党建办(民众街道辖区的第三方将备案材料递交至民众街道党建办)。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第三方不予奖励。用人单位申请奖励无需事前备案登记。
(二)申请奖励受理。采取常年受理方式,高层次人才在岗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或第三方需在人才满足在岗时间3个月后的半年内填写奖励申请表(附件2-3),并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区党建办(民众街道辖区的用人单位或第三方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民众街道党建办)。
(三)审核与核岗。区党建办(民众街道党建办)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资格审核,并对人才到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批和资金拨付。确认人才到岗后,由区党建办(民众街道党建办)按程序报批。审批通过后,按财务流程向用人单位划拨5万元奖励;通过第三方备案的,向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划拨5万元奖励。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
申请奖励提供:
1.高层次人才在海外工作36个月及以上的合同、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工作经历可放宽至连续工作24个月及以上);
3.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高层次人才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属留学人员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5.《火炬高新区用人单位引才奖励申请表》(附件2);
6.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高层次人才纳税或社保证明。
(二)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事前备案提供:
1.《火炬高新区第三方机构协助引才备案表》(附件1);
2.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4.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引才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5.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高层次人才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留学人员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7.高层次人才在海外工作36个月及以上的合同、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工作经历可放宽至连续工作24个月及以上);
8.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申请奖励提供:
1.《火炬高新区第三方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附件3);
2.高层次人才纳税或社保证明。
六、资金来源
本细则涉及奖励资金纳入统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涉及民众街道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相关经费,由民众街道党建办从统筹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第三方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存在以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实施细则所列奖励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已发放奖励金额,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因相关奖励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奖励的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全额承担。
(三)用人单位隐瞒事实,阻挠第三方申领人才引进奖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用人单位申领人才引进奖励资格;第三方符合奖励条件的,仍可获得相应奖励,已发放给用人单位的奖励金额应予全额追缴。
(四)本细则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建办、民众街道党建办承担。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火炬高新区第三方机构协助引才备案表
2.火炬高新区用人单位引才奖励申请表
3.火炬高新区第三方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