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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09

《中山火炬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财政局联系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129日       


中山火炬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炬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停车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停车管理实施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2529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中发改价控〔2018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炬高新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及区属国企自建自营的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运营、收费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国企运作、便民利民、智慧高效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智能便捷、运营规范、执法严格的城市停车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建立火炬高新区公共停车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经济和统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安分局、民众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民众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众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火炬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发集团)等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问题。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就公共停车场工作相关内容进行研究;负责对土地权属或使用权为区管委会的公共停车场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跟进实施;按照市有关要求指导推进全区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职能实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

区公安分局、民众公安分局:依法查处违法停车、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非法停放“僵尸车”等行为配合处理恶意逃费、长期占位等纠纷优化停车场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与标识标线;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工作;负责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备案,对不配合备案的停车场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行政执法局、民众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城市公园、绿地、桥下空间等公共停车设施台账,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城管领域影响停车秩序的违法行为

区经济和统计局:按照价费政策规定,指导公共停车场运营者依法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众分局:负责对停车场的收费公示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高新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加大重点区域停车用地需求的保障结合政策、用地属性与现状研判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可行性;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审查

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统筹区属国企停车场建设工作,协调区属国企停车场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区属国企停车场运营管理等情况。

区属国企挖掘空置暂无利用计划的名下用地和政府代管地等,形成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实施建设;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对管辖的公共停车场加强运营和收费收入等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单位: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公园广场、体育馆、市场、学校、医院等场所停车资源,由其管辖或使用单位推动完善停车场设施设备。已具备收费条件、完善设施设备的停车场,应尽快组织实施收费;尚未完善的需加快推进,确保在2025年底前实行收费管理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运营

第六条 鼓励区属国企利用边角地、闲置地、桥下空间等资源,进一步形成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分阶段、分批次推进项目落地并投入使用,尽快缓解停车压力。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原则上由建发集团实行统一运营管理,由停车场管辖或使用主体与建发集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内容。

第八条 建发集团统筹全区停车资源,加快建成路内路外统一、停车缴费支付渠道统一、用户服务入口统一的一体化信息平台,一体化信息平台与中山市市级智慧停车平台加强对接。推广车位信息发布导航、预约停车、错峰共享等服务模式,实现地址搜索、空位推荐、充电设施分类查询等服务功能逐步构建全区停车服务“一张网”

第九条 火炬高新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园区等场所停车场信息清单,统一接入建发集团建设的一体化信息平台。

前期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统一数据接入标准,按照“一场一策”的停车场接入方案,对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停车场,免费进行软件升级改造实现接入平台;对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停车场,进行设备升级替换改造实现接入平台。新建公共停车场在建设过程中同步接入一体化信息平台。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运营方应当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停车场设施设备完好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卫生;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计价方法等,并按规定对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


章 收费与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定价政策和指导意见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及时段

小车(7:00-18:00

小车(18:00-次日7:00

备注

临停收费

每半小时

每半小时

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费。

1.00

0.50

24小时最高限价20

月租

300











    备注:

1停车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以进入时间为准,每半小时为一计费单位,以此类推,跨时段的,按较高收费标准时段计费。

2病人离院时,凭当日门诊结账发票、就诊证明免当日一辆小车一次停放服务费;住院病人可办理住院停车卡或凭住院证明免收住院期间一辆小车停放服务费。

3此为最高限价。

4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57:0018:00时段不设月租,月租车位在该时段停放按临时停放另外收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政府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及时段

小车(工作日8:00-18:00

小车(工作日18:00-次日8:00

及非工作日

备注

临停收费

按时

每小时

每小时

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免费

1.50

1

按次

8/

6/

月租

300

    备注:

1停车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以进入时间为准,每小时为一计费单位,以此类推;跨时段的,按较高收费标准时段计费。

2按次计费的,24小时内若跨时段停放的,只能按较高收费标准收一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第二次停车,以此类推。

3按次计费或按时计费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只能选择一种计费方式。

4此为最高限价。

5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6工作日8:0018:00时段不设月租。月租车位在该时段停放按临时停放另外收费。

7因工作性质不同,单位配套停车设施的繁忙时段与非繁忙时段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并做好明码标价

(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及时段

小车

备注

临停收费

按时


每半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免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小时的免费

1

15

30

按次

6/

月租

300


备注:

1超过免费时长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

2此为最高限价。

3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上述三类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内,根据停车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土地权属或使用权为区管委会的公共停车场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由停车场管辖或使用单位督促运营单位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管理。委托建发集团运营所取得的停车场收入,在返还建发集团前期投入费用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通过项目支出分期返还建发集团作为委托管理费。

土地权属为区属国企的公共停车场收入,属区属国企经营收入,后续由区属国企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有关规定落实。


第五章 宣传引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宣传部门、公共停车场运营方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注重宣传策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开展文明停车宣传教育,多渠道宣传收费政策、缴费方式及违停后果,引导公众形成“停车入位、停车付费”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停车秩序联合整治,加大违法停车执法管控力度和覆盖面,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维护良好停车秩序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运营方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和统计局、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