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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17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9385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财工〔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创新、招商引资、金融赋能和产业培育等产业扶持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总则。各子专项扶持资金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扶持办法,包括各子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扶持条件、扶持标准、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等在扶持办法中予以规定。对于因应对经济形势变化而制定的应急性政策措施,参照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总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统筹,用于支持产业协调发展和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的专项资金。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最高列支不超过2%的费用用于对扶持项目专家评审、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法律工作等)、绩效评估、验收管理、尽职调查、项目全过程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原则上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属于我区,且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我区企事业单位、商协会等,或者符合特定奖补条件的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统称“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区经科局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务求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

  (二)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落实区管委会决策部署和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点项目。

  (三)专项资金分配在科学评判、严格审核、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进行扶持,并探索试行有偿扶持或通过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进行支持。对于市级及以上政策明确需要我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部分,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推动发展的实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区经科局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制定子专项资金的扶持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审核;

  (三)跟踪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属产业集团公司、商协会、专业第三方等单位协助开展如下工作:

  (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积极宣传扶持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扶持资金的初审、检查、评价、验收、追缴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申报和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验收、专项审计等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不受项目期限限制;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相应违法、违规及违约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区经科局适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对于各子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或政策措施生效前本应申报扶持而在政策有效期内尚未组织申报的项目,可继续按照原对应的扶持办法或政策措施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须通过区经科局指定平台进行申报,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经科局进行审核。逾期申报的,视作放弃申报资格。

  对部分已有明确认定依据和资助标准、且无需开展第三方论证、评审或验收等程序的扶持措施,可由各子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负责部门参照上级部门实施“免申即享”的规程执行或另行制定“免申即享”具体实施规程。

  第十四条区经科局根据各子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

  第十五条 除专项资金信息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区经科局形成的拟扶持项目名单应在区经科局指定平台或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经科局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扶持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经科局按照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完成报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区级同类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根据经济高质量发展及扶持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由区管委会决策部署的扶持事项和项目,按照区管委会有关决议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区经科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一)区经科局负责对事前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开展监督。

  (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向区经科局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已合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处置,区经科局结合项目实际提出方案上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于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开展验收。对于需要验收的科技项目,按照区现行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绩效自评情况及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价核查。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视情况采取抽查方式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伪造、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炬开发区统筹区域,包含中山港街道和民众街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科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