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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01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区机关各大办(局)、区属各大总(集团)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区市场监管分局联系,电话:8786602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区战略,加大力度培育一批具有行业主导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火炬制造”商标品牌和行业标准,提高企业(组织)营业收入以助推经济增长,同时加强对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各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企业(组织)注册商标、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其中300万用于资助注册地址为中山火炬开发区(含中山港、民众街道)的企业(组织),100万用于资助注册地址为中山火炬开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的企业(组织)。需要安排专家评审时的相关费用在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管工作经费中予以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包括中山港街道和民众街道),以及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内依法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满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满两年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作用,持续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提升我区及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商标品牌管理能力、质量管理能力和标准化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我区及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各类企业、经济组织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营业收入水平,助推我区抢抓历史机遇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等。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提出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适时予以修订,也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申报操作指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发放和信息公开等,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三)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推动我区及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企业(组织)强化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火炬制造”向“火炬智造”转变。

  (二)以政府质量奖为引领,激励企业(组织)综合运用资本运营、信息网络、市场营销、质量管理等方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区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提升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企业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

  (五)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范围:

  (一)企业(组织)注册的国内和海外商标。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三)主导或协助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的企业(组织);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组织)。

  第九条  商标资助标准:企业注册一个国内商标给予500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含五个)国内商标;企业注册一个海外商标资助给予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含五个)海外注册商标;对续展、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第十条  质量奖资助标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标准化资助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1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二)每协助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组织),且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3位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协助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且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3位的,给予4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协助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组织),且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3位的,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协助制定一项省级标准的企业(组织),且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3位的,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给予8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的企业(组织),给予8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的企业(组织),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ISO和IEC各类奖项的企业(组织),给予8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组织),每项标准给予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四)本企业(组织)参与标准起草、制定和修订工作的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全职在岗员工,在本企业参保年限为半年以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每年1—5月组织受理上一年度实施且项目已完成的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组织)应于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后,在受理期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企业(组织)承诺书(附件3)。

  (五)绩效目标报告(申请单位自行撰写)、绩效评价表(附件4)。

  (六)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应有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和开户银行等内容。

  (七)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员工社保证明复印件。

  (八)企业(组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组织)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国际标准制定资助的企业(组织),应提交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资助的企业(组织),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专项资助的企业(组织),应提交获奖证书和相关有效材料;申请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专项资助的企业(组织),应提交领跑者证书和相关有效材料。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评审: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三)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报单位近三年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必要时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3-5位单数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符合性评价审核,并将评审结果在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除质量奖类项目按明确金额发放资助外,商标类、标准化类项目资助按比例分配余额资金。本年度专项资金用完即止,在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范围内分配资助资金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区管委会推荐,经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资助计划,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范围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落实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则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退回火炬开发区财政局,取消3年申请资格,同时纳入中山火炬开发区专项资金申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的制定包括新标准的制定和旧标准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  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资助,不再重复资助。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再获上一级相同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实行不超过级差奖励。同一项目已在区其他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的,不再按照本办法予以同级财政资助。同一项目不在同一申报年度同时申请两项或两项以上资助。同一企业(组织)同一项标准已获得资助的,则不得以修订版本再次申请资助。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标准,每项标准只资助一次。注册地址为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的企业(组织),同时申领所在镇区扶持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

  项资金资助申请项目汇总表

  3.申报企业(组织)承诺书

  4.绩效评价表

  5.申报材料说明及流程图

附件下载: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