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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01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说明

  《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0〕126号)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21〕15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品牌发展战略及标准培育计划,加大力度培育一批具有行业主导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火炬制造”中山品牌,我分局结合《中山制造高质量在行动工作方案》(中强市办〔2022〕8号)、《火炬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火炬党政办函〔2021〕55号)等工作要求,对《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0〕126号)进行了修订。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21〕156号)

  (三)《中山制造高质量在行动工作方案》(中强市办〔2022〕8号)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五)《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1〕46号)

  (六)《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市监〔2021〕71号)

  (七)《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市监〔2021〕90号)

  (八)《火炬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火炬党政办函〔2021〕55号)

  三、文件基本内容

  (一)资金安排: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其中300万用于资助注册地址为中山火炬开发区的企业(组织),100万用于资助注册地址为中山火炬开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费用在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管工作经费中予以列支。

  (二)资助对象: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包括中山港街道和民众街道),以及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内依法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满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满两年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另,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满足“企业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条件,申报单位近三年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评审。

  (三)发放范围:企业(组织)注册的国内和海外商标;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主导或协助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ISO和IEC各种奖项的企业(组织);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组织)。

  (四)商标类资助标准:企业注册一个国内商标给予500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含五个)国内商标;企业注册一个海外商标资助给予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含五个)海外注册商标;对续展、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五)质量奖资助标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标准化资助标准: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1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2.每协助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组织),且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3位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协助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且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3位的,给予4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协助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组织),且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3位的,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每协助制定一项省级标准的企业(组织),且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3位的,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3.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给予8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的企业(组织),给予8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标准项目类)的企业(组织),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ISO和IEC各类奖项的企业(组织),给予8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组织),每项标准给予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4.本企业(组织)参与标准起草、制定和修订工作的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全职在岗员工,在本企业参保年限为半年以上。

  (七)评审程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每年1—5月组织受理上一年度实施且项目已完成的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工作。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必要时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3-5位单数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符合性评价审核,并将评审结果在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区管委会推荐,经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资助计划,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范围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八)申请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项目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等表格,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对应申报资助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分配方式:专项资金资助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除质量奖类项目按明确金额发放资助外,商标类、标准化类项目资助按比例分配余额资金。本年度专项资金用完即止,在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范围内分配资助资金金额。

  (十)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退回火炬开发区财政局,取消3年申请资格,同时纳入中山火炬开发区专项资金申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1.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资助,不再重复资助。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再获上一级相同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实行不超过级差奖励。同一项目已在区其他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的,不再按照本办法予以同级财政资助。同一项目不在同一申报年度同时申请两项或两项以上资助。同一企业(组织)同一项标准已获得资助的,则不得以修订版本再次申请资助。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标准,每项标准只资助一次。注册地址为我区一区多园(分园区)的企业(组织),同时申领所在镇区扶持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2.本办法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