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12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府〔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虽已开展地下空间相关规划编制工作,但涉及地下空间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直未予以制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能有效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推动城市由外延扩张向垂直发展提升转变,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因此,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对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和新城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个章节、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相关部门权责、土地权利人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规划管理”,对地下空间竖向布局、开发利用规划内容、编制主体、编制要求、规划许可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用地管理”,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土地评估价格计收比例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要求、施工许可、地下连通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不动产登记”,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使用管理”,对地下空间物业、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等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合法权益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对本办法的实施日期、不适用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三、重点内容

  《办法(草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规划为统领,围绕地下空间资源综合有序开发,从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优先开发利用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及其他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资产所在用地的地下空间,但不适用农村居民点居民自建自用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理。

  (二)地下空间竖向布局。

  根据我市土层或岩层的工程地质适宜性和水文地质适宜性,确定我市地表以下15米的空间为浅层地下空间,15到30米的空间为次浅层地下空间,30米以下的空间为深层地下空间。

  浅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停车场、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次浅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轨道交通、道路、仓库等,深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特种工程,并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

  (三)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新供应用地原则上包含浅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或者控制详细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新建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一并取得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供应要求、使用用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分别以不同的供应方式取得。

  《办法》实施以前,已划拨或者出让且已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手续,其建设主体可依法确定为浅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若已建成部分超出浅层地下空间范围的,其建设主体则依法确定为已建成部分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划拨或者出让但未建成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手续,其建设主体可依法确定为浅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四)可协议出让的情形。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情形:

  1.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浅层以下的地下空间,且不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使用需要;

  2.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3.需要穿越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及其他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资产所在用地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

  4.公共停车场地下建设用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

  (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计收标准。

  实行有偿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按照同类土地用途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标准如下:

  1.地下商业、办公等用地计容部分按照同类土地用途对应的地上首层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比例确定,其中轨道交通站场范围内地下空间出入口层比例为60%,其他地下负一层的比例为25%,地下负二层及以下的比例为15%。

  2.地下仓储、工业用地按照同类土地用途对应的地上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10%确定。

  3.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等)按照地上首层机动车库市场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其中地下负一层的比例为15%,地下负二层及以下的比例为8%。

  (六)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

  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统一建设。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工程,以及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四、名词解释

  (一)地下空间。

  《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及其他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资产所在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二)政府物业资产。

  《办法》所称政府物业资产,是指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建购的办公用房、住宅、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政府公共服务和产业用房、停车场(库)、土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