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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中山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20-12-31 分享: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山市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国资〔2020〕27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经济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府国资〔2014〕225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市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粤国资审计〔2019〕1号,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企业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源性资产租赁管理、从事担保活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1种责任追究情形。二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市属企业净资产,分三个区间档次的方式划分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四是清晰界定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加强与外部监督力量的沟通协调。

《办法》要求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