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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中港府办〔2020〕3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5-19 分享:

各村(社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港口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港口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适用: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全镇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分类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洪涝、风暴潮、海啸等水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火灾等。

  2.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粮食保障安全事件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会有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情况,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合港口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超出处置能力的,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办,由市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处置。

  应急工作坚持如下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原则;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协同应对,属地为主原则;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原则。

  (四)预案体系

  港口镇各机关事业单位、各村(社区)、双管单位和重点企业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相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领导机构、信息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并报港口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备案。各类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及时修订。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港口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委员会下设7个应急指挥部,分别是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后勤保障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舆情监控(信息发布)指挥部。

  (一)应急委员会    

  主 任:梁战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郑凯宏(党委副书记)、陈玉碧(党委副书记)、罗希京(党委委员)、何大庆(党委委员、副镇长)、何智明(党委委员)、黄文舟(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黄建锋(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丁俊(党委委员)、陈彩琳(党委委员)、冯利锋(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俊涛(党委委员)、苏锐贤(副镇长)。

  委 员:许策明(党政办)、陈文新(组织办)、陈清政(监察室)、胡书明(财政分局)、陈丽华(宣传办)、罗颖韶(宣传文体服务中心)、贺洪彪(武装部)、吴建衡(社会事务局)、田秉川(综治办、信访办)、吴蔚鹏(综治办、司法所)、吴伟涛(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梁汉明(港口水利所)、伍鉴辉(大南水利所)、廖重庆(经信局)、郑巩(城管执法分局)、艾华(应急管理分局)、杜坚文(生态环境分局)、冼向敏(交通分局)、周国庆(住建局)、李量(卫计局)、林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君洪(卫生监督所)、林艺谋(食品药品监督所)、吴锦昌(港口医院)、陈景德(流管办)、刘宪军(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梁志明(人社分局)、郑亮明(市场监管分局)、伍锋(交警大队)、宋涛(消防大队)、冯北华(民主社区)、吴庭炎(群众社区)、吴中明(群乐社区)、吴永贵(胜隆社区)、梁旺兰(港口居委会)、陈春恩(西街社区)、陈福全(石特社区)、冼伟明(中南村)、梁顺洪(下南村)、徐嘉樑(供水公司)、杨德强(供电分局)、唐志向(电信港口分公司)、梁丽媚(港口移动分公司)。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应急办),作为应急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许策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何树允同志任副主任兼信息员。

  应急委员会职责:

  1.负责港口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2.督促各职能单位、各村(社区)、学校和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应急救援预案。

  3.督促各单位和各企业建立和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练。

  4.检查督促各单位和各企业做好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各项工作。

  5.发生重大事件时负责协调指挥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重大事件情况。

  (二)应急指挥部设置

  1.港口镇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

  正 指 挥:苏锐贤

  副 指 挥:吴伟涛、周国庆

  主办单位: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成    员: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港口水利所、大南水利所、住建局工作人员,事发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及其驻村干部。

  信息联络员:陈伟源

  2.港口镇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应急指挥部

  正 指 挥:丁俊

  副 指 挥:艾华、伍锋、冼向敏、杜坚文、廖重庆、周国庆

  主办单位:应急管理分局

  成    员:应急管理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经信局、住建局工作人员,事发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及其驻村干部。

  信息联络员:杜鸿儒

  3.港口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正 指 挥:何智明

  副 指 挥:李量、林毅、吴君洪、林毅谋、吴锦昌

  主办单位: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

  成    员: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所、港口医院工作人员,事发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及其驻村干部。

  信息联络员:郭燕彤

  4.港口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正 指 挥:郑凯宏

  副 指 挥:田秉川、吴蔚鹏、陈景德

  主办单位: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成    员:公安分局、综治办、司法所、流管办工作人员,事发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及其驻村干部。

  信息联络员:汪显文

  5.港口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

  正 指 挥:黄文舟

  副 指 挥:梁仲球、贺洪彪、宋涛

  主办单位:公安分局

  成    员:公安分局、武装部、消防大队、派出所治安联防队、民兵预备役,事发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群众及其他机关单位干部职工。

  信息联络员:李友军

  6.港口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后勤保障指挥部

  正 指 挥:陈玉碧

  副 指 挥:许策明、胡书明、吴建衡

  主办单位:党政办公室

  成    员:党政办、财政分局、社会事务局工作人员,事发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和群众及其他机关单位干部职工。

  信息联络员:吴炳熙

  7.港口镇突发公共事件舆情监控(信息发布)指挥部

  正 指 挥:何智明

  副 指 挥:陈丽华

  主办单位:宣传办

  成    员:宣传办工作人员。

  信息联络员:谢圆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制定所在指挥部的应急实施方案。

  2.严格执行本应急预案,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应急机制。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全体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负责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处置突发事件。

  5.建立和健全相关事件的应急机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演练。

  6.做好相应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及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

  7.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8.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相应指挥部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和资料汇总上报。

  主办单位承担所在指挥部的全部工作和职能。

  信息联络员负责所在指挥部突发事件的情况收集、资料汇总、信息上报、上下联络等工作。

   三、运行机制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并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一)预测预警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要针对可能引发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预警,积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各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做好信息收集、警情接报和响应处置等工作。

  2.预警级别。有关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组织应急委员会成员进行会商,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的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及其他省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

  II级: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将构成严重威胁,并对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者事件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镇区,社会影响很大。

  III级: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以及一定的社会影响。

  IV级:指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可能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

  3.警情发布。根据预案规定,一般预警(IV级)由镇应急指挥机构确定和发布,较重预警(III级)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确定和发布,严重预警(II级)、特别严重预警(I级)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确定和发布。

  镇应急委员会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准确向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职权通过特定的渠道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可能危及毗邻地区的,应向毗邻地区通报。涉及跨镇区范围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预防行动。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等常识;

  (3)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预备所需的应急物质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7)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各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深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按照镇政府的信息报送制度,立即如实向镇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发生后10分钟内,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30分钟内,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在60分钟内报镇应急办,2小时内要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镇应急办将相关情况信息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

  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村(社区)必须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助,防止事态恶化。镇相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现场实行控制,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开展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立即将情况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较大面积进入紧急状态的,依规定程序报批。如果需要跨镇区或市级以上的外部援助时,由镇政府报告市政府,发出援助请求。

  3.应急响应。各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及各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响应。根据省总体预案的要求,I级响应和II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启动IV级响应。发生跨县(市、区)或超越县级政府处置能力或属于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III级响应,发生跨镇级或超越镇级政府处置能力或属于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IV级响应。超越本地处理权限或能力的,及时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并请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态,或需要镇政府协调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请示镇应急委。

  4.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及各村(社区),必须服从大局,互相协调、统一指挥。

  (1)坚持“统一领导、共同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的原则。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处理突发事件。

  (4)协调有关部门和上级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

  (5)调度各方应急资源,提供应急保障。

  (6)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三)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组织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经镇应急办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及各村(社区)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使事发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镇社会事务局负责协调善后处理工作,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济救助,鼓励和利用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2.调查评估。相关单位积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专项评估,并向镇政府报告。

  镇应急办要于每年1月份前对上年度本辖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镇政府报告。

  3.恢复重建。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相关单位要会同上级有关部门认真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家园工作。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依程序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避免误传和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四、应急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提高应急保障水平,保证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人力保障

  各有关单位和各村(社区)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积极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应急队伍;要加强以镇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救援人员时,要立即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等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同时,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镇政府组织全镇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参与增援。

  (二)财力保障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的所需经费,每年要落实预算。遇到紧急情况时,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保证应急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需要上级财政支持的,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请示。

  拓宽筹集应急资金的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与援助。严格捐赠资金的管理,规范救助程序,所捐赠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救助对象上。

  (三)物资保障

  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工作,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在确保必要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四)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事务局要及时联系并协助上级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指挥,社会事务局积极协调配合。镇内各医疗机构,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到院内急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助。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港口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防止灾后流行疾病发生。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应急办负责协调,遇到特别重大、重大或跨镇区突发公共事件时,立即报应急办,由应急办会同交通分局、交警大队、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各有关部门可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公共设施维护

  住建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毁坏的公共设施的抢修,负责或协调做好水、电、气、油等供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八)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九)人员安全防护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同时,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五、监督管理

  应急委员会和各类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演练和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和支持,保障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一)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要加强民众应急意识宣传教育,通过会议、报刊、学校教育、公务员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积极参加应急办举办的应急培训。

    (二)预案演练

  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组织本区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提高实战水平,并每年将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及方案报应急办审核备案。

  六、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阻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预案由港口镇政府制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