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应急管理

关于印发《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中港府办〔2019〕8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18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港口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镇长。

副总指挥:镇分管食安工作领导。

现场指挥官:镇食安办主任。

成员:镇市场监管分局、镇食品药品监督所、镇卫计局、镇住建局、镇宣传办、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镇人社分局、镇综治维稳办、镇司法所、镇经信局、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镇社会事务局、镇统侨办、镇生态环境分局、镇交通分局、镇城管执法分局、镇财政分局、镇公安分局、镇食安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商会、个私协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镇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镇市场监管分局、镇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和流通领域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镇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3)镇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工地食堂发生的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镇宣传办:负责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和网络食品安全相关舆情监控及协助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处置工作。

(5)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镇统侨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辖区涉及宗教事务、外国公民、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7)镇综治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8)镇经信局:负责职能范围内粮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乳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9)镇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0)镇社会事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11)镇司法所: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并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12)镇财政分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督促镇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13)镇人社分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镇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村(社区)开展污染处置。

(15)镇交通分局:负责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6)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对因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17)镇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涉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动摊贩引起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8)镇食安办:负责镇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19)商会及个私协: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流通环节经营企业、食品餐饮环节经营企业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镇指挥部办公室

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镇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

2.3 专家组

由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和医疗救治等方面工作的专家组成。协助事故调查处理组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镇卫计局会同镇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镇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1.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地区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镇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并随时续报最新发展情况。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镇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镇卫计部门报告;镇卫计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镇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舆情信息监测,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尽快核实,并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

(7)镇有关部门收到其他镇区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镇食安办。

(8)镇食安办收到相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在2小时内整理并上报市食安办、市委办和市府办。

3.2.1.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食安办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由镇食安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 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镇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镇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镇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食安办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

3.2.4 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 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 社会动员

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应急终止

3.2.7.1 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 终止程序

镇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3.3 后期处置

镇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 销毁污染物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

3.3.2 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由镇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 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 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

3.4 信息发布

(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和调查处置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镇政府及市场监管分局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 信息保障

镇食安办统筹规划全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网络体系建设;利用市医疗救治信息网络,落实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 技术保障

镇食安办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应用,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镇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镇食安办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作废。

7 附 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