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金融局反映。
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区“4+X”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5〕55号)等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方向,引导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创业投资类基金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绩效导向、容错激励”的原则运作,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保障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实现政策目标与市场效益的有效统一。
第四条引导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引导基金投资收益;
(四)其他依法合规资金来源。
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基金投资进度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基金实行决策、管理、监督相分离的机制。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在《翠亨新区(南朗街道)重大项目集中审批服务工作方案》统筹下,将相关重点项目投资工作列为专项任务予以落实。设立专责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审议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增资)、退出、重大变更等方案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工作组由区管委会主任牵头负责,分管金融、财政的区领导协助推进。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翠亨新区分局、公有资产事务中心、科技金融局、产业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受托管理机构等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视需要作为临时成员参与。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增资)、退出、重大变更等方案;
(二)审议引导基金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制度及绩效评价体系;
(三)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含收回资金滚动投资计划)、预算安排、投资进度调整、整体运作情况等相关报告;
(四)审议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尽职免责申报材料;
(五)审议其他需要报区党工委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区属独资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签署引导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报告、签署等工作;
(二)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三)组建专业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组建的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四)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建立完整的投委会机制、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研究提请引导基金投资(增资)、退出、重大变更等方案,由工作组审议;
(六)定期向工作组汇总报告整体运作情况及关键的财务数据(含拨付、退出、收益、亏损等情况),履行统筹管理与报告职责。定期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9月底前提交)和年度报告(次年6月底前提交),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七)执行区党工委的审定,承办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基金进行运营管理;
(二)根据新区产业规划,制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清单、次年投资总额、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等,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程序报工作组审议;
(三)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成立的子基金开展投决,按流程提交初步投决意见、尽职报告等要件材料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
(四)建立基金运营监测体系,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引导基金整体运作情况、投后管理情况等,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子基金管理人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遴选产生,负责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投资运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投资,对区党工委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或专项基金的模式予以支持。
引导基金应重点投向符合翠亨新区及中山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健康医药、新能源与高端装备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不同产业的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相关要求
(一)注册要求: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二)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中山市、翠亨新区的重点支持产业。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须明确投资领域和负面清单。
(三)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不含直投项目及专项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前提条件是该子基金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30%,且子基金投资单一项目投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子基金总规模的20%。如超过本项规定比例的,受托管理机构应提交工作组审议后,按程序提交区党工委审定。
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60%的创业投资基金,可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年。
(五)返投要求及认定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其投资于翠亨新区辖区内的资金总额(下称“返投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相应倍数,具体标准如下:
1.返投倍数标准
子基金投资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本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的金额不少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
2.返投实施主体
(1)引导基金所投资的负有返投义务的子基金;
(2)该子基金管理人(含实际控制人)管理并控制的其他关联基金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实体。
3.以下情形可计入返投认定范围
(1)直接投资于翠亨新区注册企业的股权投资,按股权投资的原始投资额计入;
(2)所投资的外地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经前期考察研判在新区落地主营业务主体,或被本区企业控股收购的,可按原始投资额计入;
(3)所投资外地企业以股权投资本区现有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计入(不超过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额);
(4)所投资外地企业在新区设立子公司,按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母公司实缴出资额中较高者计入。
虽在翠亨新区进行投资,但未对当地实体经济发展产生正面影响或提供增量的行为,经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认定,投资金额不得纳入返投指标。工作组不定期对返投项目开展返投情况抽查。
(六)托管银行:募集资金应托管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且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
(七)增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可增资已参股子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增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增资子基金的,除符合第十条(一)至(五)规定外,应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引导基金出资、以平价增资、豁免引导基金罚息,同意引导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增资价格需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于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基金在无溢价的情形下,可以免除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发起设立并管理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人等应当符合以下运作管理条件: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其中具备3年及以上相关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团队拥有投资成功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通过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和投委会成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等子基金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四)投资进度:自引导基金当期出资实际划拨至子基金账户之日起三年内,子基金对外投资金额应不低于子基金该时点实缴出资总额的70%;
(五)管理费用: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子基金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年,且对引导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六)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等制度。已具有5个(含)以上优质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已募集到拟设子基金总规模50%(含)以上资金(不含引导基金计划出资部分)。子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出资比例需为1%以上(含);
(七)信息披露:接受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其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子基金审议程序
(一)公开征集或随报随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请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人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申报,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外部第三方机构或独立对已立项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综合评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召开投委会会议,对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开展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由工作组审议投资决策相关资料后按照程序提交区党工委审定。
(五)社会公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对拟投资子基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
(六)法律文件签署和资金拨付:子基金设立决策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受托管理机构及时开展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
(七)投后管理及退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投资,开展投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投资退出。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如已满足约定的返投要求且市场存在受让方,引导基金可择机退出,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引导基金在退出前已按出资份额获取相应历史分红后,其持有的子基金份额转让价格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持有期限在 4年以内(含4年) 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原始投资额。
(二)持有期限超过4年、在6年以内(含6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
1.若持有期间累计获取的分红,已达到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退出时最近一期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合计总额,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
2.若累计分红未达到上述利息总额,则转让价格应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该利息总额与累计分红的差额。
(三)持有期限超过6年的,引导基金应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退出,退出价格及方式遵循届时有效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或市场惯例。
若协议或章程未明确约定退出价格且未完成返投约定退出的,则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退出的出资权益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子基金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并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择机退出。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投资的合伙制子基金、直投项目退出时,在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后,免于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后,相关资金应进入引导基金专户。
(一)对于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所投项目有部分退出,或直投项目非整体退出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回收至引导基金托管专户。
(二)引导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整体退出的资金,原则上,在引导基金未达到目标规模前,回收资金在按规定计提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效益奖励(如有)后,应用于滚动投资;在达到目标规模后,回收资金中的收益部分(含分红、投资收益等)在计提效益奖励后应足额上缴国库,剩余本金则继续用于引导基金出资。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工作组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从投资领域、返投比例、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每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含),超过1500万元的,应提交工作组审议必要性后,报区党工委审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比例根据引导基金在投金额按超额累退方式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30亿元(含30亿元)、30~50亿元(含50亿元)分别按1.2%、1%、0.8%、0.4%、0.35%反向递减。
(二)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年度管理费比例根据引导基金在投金额按超额累退方式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30亿元(含30亿元)、30~50亿元(含50亿元)分别按1.1%、0.9%、0.7%、0.35%、0.3%反向递减。
(三)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比例根据引导基金在投金额按超额累退方式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30亿元(含30亿元)、30~50亿元(含50亿元)分别按1%、0.8%、0.6%、0.3%、0.25%反向递减。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费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的80%支付。
(五)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连续2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发当年效益奖励;连续3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可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本条所称“在投金额”,是指引导基金已经实际出资但尚未通过股权转让、清算、份额赎回等方式完全退出或收回的投资本金总额。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绩效奖励。为鼓励子基金返投,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子基金存续期满且满足返投要求的情况下,收回引导基金全部实缴出资后,对于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超额收益,将20%超额收益奖励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建立与政策性定位相适应的尽职免责机制。对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已履行规定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且符合本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容错纠错规定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前述情形主要包括:
(一)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且已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专业评审、集体决策等必要程序;
(二)投资方向符合新区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投早投小投科技,服务于新区重大战略部署;
(三)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行业系统性风险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资产损失。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和整个生命周期出发,对引导基金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本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当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后发生亏损或退出直投项目发生亏损,免责认定依程序启动。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须向工作组提交尽职免责申报材料,工作组审议申报材料后,报区党工委会审定。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须经过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方可聘任。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按照约定方向开展投资,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列席子基金的投委会,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对投资翠亨新区内不符合产业导向和子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完成返投要求且继续对外投资的行为,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出资实行分期到位时,引导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应在社会资本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60%(含)以上实际到位后,由引导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引导基金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子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经区党工委同意的除外。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若子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或合伙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1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指将投资款项拨付至被投资企业账户)。
(四)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投资或合伙协议的,则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必须在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一)子基金季度报告:子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季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运作与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重大损失及重大负面舆情等)履行即时报告义务。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的季度/半年度报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引导基金整体运作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整体情况及关键的财务数据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汇报至工作组,并履行统筹管理与报告职责,定期向工作组提交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为提高效率,二季度季报可与半年度报告合并完成。
(三)年度综合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所有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必须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作为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遵循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规律,重在考核返投完成情况、投资进度、投资收益、合规运营等方面,考核办法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扣减管理费、扣减业绩奖励、强制退出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原《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翠管〔2020〕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设立的,适用本办法;但已签署合同等具有约束力文件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