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翠亨新区实际,由区科技金融局牵头组织对原引导基金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本次修订,旨在顺应翠亨新区产业发展新阶段要求。修订工作立足于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并紧密结合本区引导基金多年来的实际运作经验,以期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基金的引导作用。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5〕55号)等政策制定。
三、政策亮点
(一)优化管理架构,提升决策与执行效能
进一步厘清各管理主体权责边界,优化决策与执行流程,强化跨部门协同,以提升基金整体管理效率与专业化运营水平。
(二)聚焦重点产业,强化资本引导功能
紧密围绕翠亨新区“4+X”产业布局,重点投向健康医药、新能源与高端装备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关键领域,着力强链补链,吸引社会资本共建产业生态。
(三)完善返投认定,注重实质贡献与项目落地
优化返投认定标准,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加注重项目实际落地、产业带动与经济效益,推动财政资金实现良性循环。
(四)创新分段退出机制,加速财政资金循环
建立基于持有期限的分层退出定价机制,鼓励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序提前退出,旨在缩短财政资金占用周期,提高资金滚动利用效率。
(五)健全激励与容错机制,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管理费与超额收益分配与业绩挂钩。建立以“尽职合规”为前提的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投向早期科创项目及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绩效导向”为原则,围绕决策、投资、激励与监督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与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基金功能定位、资金来源与运作原则,划分产业投资类与创业投资类,确定各自投向重点。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确立“决策、管理、监督”三权分立的运行机制。设立由区管委会主任牵头的专责工作组,进一步厘清管委会、工作组、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管理人等各方的职责与协作关系。
(三)投资运作。以参股子基金为主,重大项目可直投或设专项基金;规范子基金注册、领域、比例、返投、期限等要求,明确管理人遴选标准与全流程审议程序。
(四)退出机制。采用分段定价模式,基金满足返投要求后可择机退出,按照定价退出+市场化协商退出相结合的方式,使退出机制更为清晰灵活;明确了豁免公开挂牌等特殊情形,鼓励退出资金优先用于循环投资,旨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使用效率。
(五)激励机制。实施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累退式管理费制度,并设置费用上限;明确在满足返投要求并收回本金后,可将超额收益部分按比例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同时建立了尽职免责机制,强化对基金整体和长期绩效的评价。
(六)风险管控。赋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合规审核权与一票否决权;规范与社会资本同比例、分期出资的次序;列明引导基金强制退出的具体情形;设定投资负面清单;健全从子基金到引导基金的定期报告与监督体系。
(七)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新旧办法衔接原则及三年试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