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翠亨新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山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翠亨新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
中山翠亨新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拓展港澳台青年到翠亨新区就业创业空间,优化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广东省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精神,为落实《中山翠亨新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含)之后引进至翠亨新区的港澳台青年、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
港澳青年是指18-45周岁(含本数)的拥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港澳居民和就读或毕业于港澳高校的内地(大陆)居民。港澳高校是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设立,获得内地教育部认可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青年年龄计算时间以成功提交申请材料当日为准,对于需多次提交申请的补贴事项,则以首次提交申请材料当日为准。
台湾青年与港澳青年享同等待遇,台湾青年是指18-45周岁(含本数)的台湾居民和就读或毕业于台湾高校的内地(大陆)居民。台湾高校是指经台湾地区批准设立,获得内地教育部认可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青年年龄计算时间以成功提交申请材料当日为准,对于需多次提交申请的补贴事项,则以首次提交申请材料当日为准。
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需经广东省人社部门认定。
初创企业是指新注册的、由港澳台青年持股(持股比例10%及以上)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
适用对象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祖国和平统一,拥护“一国两制”方针;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纪违法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三条 招募实习生补贴
支持初创企业组织18-45周岁(含本数)的港澳台青年在读大学生参加就业实习。每成功招用1人,一次性给予企业3000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自然年度最高可申请补贴30000元。
(一)申请对象
在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注册的初创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应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注册满6个月并在申请补贴当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初创企业组织港澳台青年实习,连续12个月内,实习期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个月实习不少于15天。实习期自实习生实际到岗之日起算,具体期限以申请表填报实习日期及实习协议约定为准。
3.初创企业应在实习生到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翠亨新区相关部门报备,提交《招募实习生备案表》(附件1),未按时报备的,不予发放补贴。初创企业于2024年7月1日至本细则印发前组织港澳台青年实习的,可补交备案表。
(三)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招募实习生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法定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3.由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股权构成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由港澳台青年持股(持股比例10%及以上)或为实际控制人(此材料仅港澳台青年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4.持股10%以上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港澳台青年身份证明材料,内地(大陆)居民另需提供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台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户籍在校生可提供有效在读证明作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5.实习期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协议复印件。
6.实习生简历。
7.实习生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8.实习生的有效在读证明(内地(大陆)居民应提供港澳台高校有效在读证明)。
若上述涉及初创企业的资料(申请材料第2、3、4项),初创企业在进驻基地时已提交至运营管理机构,且自首次提交上述资料至提交补贴申请当月,其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第四条 聘用奖励
鼓励基地内的初创企业聘用港澳台青年。从企业在基地注册之日起,每聘用1人,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的聘用补贴,每企业每自然年度最高补贴25000元。
(一)申请对象
在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注册的初创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应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注册满6个月并在申请奖励当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初创企业聘用港澳台青年,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3.初创企业入驻基地后至提交奖励申请当月,如基地组织考核评估,需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聘用奖励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法定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3.由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股权构成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由港澳台青年持股(持股比例10%及以上)或为实际控制人(此材料仅港澳台青年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4.持股10%以上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港澳台青年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内地(大陆)居民另需提供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台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户籍在校生可提供有效在读证明作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5.初创企业在基地注册后与受聘人签订的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6.受聘人自初创企业在基地注册后,在就业单位连续不少于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7.受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8.毕业于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户籍受聘人,另需提供毕业证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9.初创企业最近一次接受基地考核结果(如有)。
若上述涉及初创企业的资料(申请材料第2、3、4项),初创企业在进驻基地时已提交至运营管理机构,且自首次提交上述资料至提交奖励申请当月,其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社保缴纳证明(申请材料第6项)、基地考核结果(申请材料第9项)由审核人员自行核验,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将作退件处理。
第五条 创业资助
鼓励港澳台青年在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享受一次性资助10000元。
(一)申请对象
在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注册的初创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应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注册满6个月并在申请资助当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初创企业入驻基地后至提交资助申请当月,如基地组织考核评估,需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创业资助申请表》(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法定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3.由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股权构成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由港澳台青年持股(持股比例10%及以上)或为实际控制人(此材料仅港澳台青年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4.持股10%以上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港澳台青年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内地(大陆)居民另需提供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台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户籍在校生可提供有效在读证明作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5.初创企业最近一次接受基地考核结果(如有)。
若上述涉及初创企业的资料(申请材料第2、3、4项),初创企业在进驻基地时已提交至运营管理机构,且自首次提交上述资料至提交资助申请当月,其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基地考核结果(申请材料第5项)由审核人员自行核验,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将作退件处理。
第六条 菁英项目奖励
对在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等次的港澳台青年创业团队或在翠亨新区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港澳台青年,在基地创新创业的,给予其所在企业(项目)100000元奖励。奖励分两次发放或一次性发放,初创企业可在基地注册满18个月后一次性申请100000元,或在基地注册满6个月、18个月后分别申请40000元、60000元。同一获奖企业(项目)仅补贴一次。
(一)申请对象
在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注册的初创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应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注册满6个月并在申请当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获得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前三等次的港 澳台青年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并且经营内容与获奖内容一致;或在翠亨新区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港澳台青年在基地创新创业。
3.参赛项目应在获奖次月起24个月(以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落款时间起算)内申请入驻基地。如为已入驻项目,则应于在孵期间获奖。国家级人才可放宽至入选次年起5年内申请入驻基地。
4.获奖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或入选人才在初创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持股10%及以上。
5.初创企业入驻基地后至提交奖励申请当月,如基地组织考核评估,需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菁英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法定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3.由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公司股权构成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由港澳台青年(获奖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或入选人才)持股(持股比例10%及以上)或为实际控制人(此材料仅获奖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或入选人才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4.持股10%以上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港澳台青年(获奖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或入选人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内地(大陆)居民另需提供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台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户籍在校生可提供有效在读证明作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5.最近一次初创企业接受基地考核结果(如有)。
6.获奖团队获得奖项或人才入选证明材料,获奖团队提供资料需体现符合申请要求的获奖人姓名、奖项等次、赛事级别。
7.获奖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证明材料,如参赛报名表、项目合作书等。
8.创始团队中获奖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二次申请需提供申请表(申请材料第1项)、股权架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第3项)、以及初创企业最近一次接受基地考核结果(申请材料第5项)。
若上述涉及初创企业的资料(申请材料第2、3、4项),初创企业在进驻基地时已提交至运营管理机构,且自首次提交上述资料至提交奖励申请当月,其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基地考核结果(申请材料第5项)由审核人员自行核验,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经核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作退件处理。
第七条 见习留用补贴
世界知名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港澳台青年进入基地见习,且见习期满后被见习企业正式聘请留用的,根据见习时间给予不超过3个月见习留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每月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8000元。见习期不应少于1个月,每月度出勤不足18天的当月不予发放。
(一)申请对象
在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见习并留用的港澳台青年。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为港澳台青年,即18-45周岁(含本数)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以及毕业于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居民。
2.申请人应在世界知名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一年(含)以内入职见习企业,以见习协议约定的入职时间和学历学位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世界知名高校是指泰晤士高等教育、U.S.NEWS、QS、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前100的高校、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不含上述学校的合作办学学校和独立学院)。排名以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当月最新名单为准。
3.申请人需在见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翠亨新区相关部门报备,提交《见习人员备案表》(附件6),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至本细则印发前进入企业见习的,可补交备案表。除上述情况外,未按时报备的,不予受理后续补贴申请。
4.申请人需进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见习,且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聘请留用6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应为1年及以上。
6.申请人应在基地内的见习留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不含见习期缴纳社保月数),且申请补贴当月社保关系仍在翠亨新区。
(三)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见习留用补贴申请表》(附件7)。
2.见习留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法定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若见习留用单位与申请补贴时就业单位不一致的,另需提供申请补贴时新区就业单位的法定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3.由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见习留用单位股权构成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由港澳台青年持股(持股比例10%及以上)或为实际控制人(此材料仅港澳台青年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4.见习留用单位持股10%以上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港澳台青年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内地(大陆)居民另需提供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台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户籍在校生可提供有效在读证明作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5.见习留用单位出具的见习鉴定(模板见附件8)。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7.申请人学历证、学位证、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等最高学历及学位证明材料,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申请人为内地(大陆)居民且最高学历毕业学校非港澳台高校的,另需提供曾就读的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8.申请人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9.见习留用单位发放见习期间相关补贴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凭证。
10.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1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1.官方网站发布名单截图等佐证申请当月最高学历毕业学校排名材料。
12.申请人在翠亨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若上述涉及初创企业的资料(申请材料第2、3、4项),初创企业在进驻基地时已提交至运营管理机构,且自首次提交上述资料至提交补贴申请当月,其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申请人最高学历毕业学校排名材料(申请材料第11项)、在区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请材料第12项)由审核人员自行核验,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核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作退件处理。
第八条 就业补贴
港澳台青年到基地初创企业就业的,给予就业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持有内地(大陆)及港澳台各类各级证书的技工、毕业2年内的大专生(含专上教育、副学士),一次性给予5000元(此项仅适用于港澳台居民);毕业2年内的本科生给予18000元,毕业2年内的硕士研究生给予36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48000元,分两期等额发放;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给予72000元,分三期等额发放。政策有效期内,申请人可选择在符合条件后分期或一次性申请补贴,申请时应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补贴标准按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职称或技能等级核定,首次申请后出现学历提升、职称晋升或技能升级,补贴金额均不予调整。本就业补贴可与见习留用补贴重复领取,与《中山翠亨新区关于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及其修订版中的“引进高学历人才生活补贴、职称、学历晋升奖励、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就高不重复发放。
(一)申请对象
在翠亨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就业的港澳台青年。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为港澳台青年,即18-45周岁(含本数)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以及毕业于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居民。
2.申请人需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补贴当月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翠亨新区。首次申请时,需已在基地初创企业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保;第二期、第三期申请时需分别提供在基地初创企业累计缴纳18个月(含)、30个月(含)以上的社保。
3.按技工申请的,内地(大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平台为准。按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的,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平台为准。以学历申请补贴的,应在毕业2年内入职到岗;毕业时间以学位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入职日期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三)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9)。
2.基地初创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法定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如申请人提交申请当月就业单位为基地外的翠亨新区企事业单位,另需提供当前就业单位的法定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
3.由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基地初创企业公司股权构成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由港澳台青年持股(持股比例10%及以上)或为实际控制人(此材料仅港澳台青年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4.基地初创企业持股10%以上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港澳台青年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内地(大陆)居民另需提供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台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户籍在校生可提供有效在读证明作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6.按学历申请补贴的,提供申请人学历证、学位证、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等学历及学位证明材料,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按职称申请补贴的,提供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按技工申请补贴的,提供申请人技能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内地(大陆)居民以职称或非港澳台学历申请补贴的,另需提供港澳台高校毕业证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7.申请人在翠亨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
8.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1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二期、第三期补贴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申请材料第1项)、就业单位资料(申请材料第2、3、4项)、社保缴纳证明(申请材料第7项)、劳动合同(申请材料第8项)。
若申请人自首次提交劳动合同(申请材料第8项)至再次提交补贴申请当月,其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若上述涉及初创企业的资料(申请材料第2、3、4项),初创企业在进驻基地时已提交至运营管理机构,且自首次提交上述资料至提交补贴申请当月,其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申请人在区内的社保缴纳证明(申请材料第7项)由审核人员自行核验,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核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作退件处理。
第九条 租房补贴
在翠亨新区就业和创业的港澳台青年,租住翠亨新区辖区内房源的,按房屋实际租金的30%给予最高9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房屋实付租金与合同约定租金不一致的,就低给予补贴。补贴名额根据当年财政情况安排。
(一)申请对象
在翠亨新区就业和创业的港澳台青年,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为港澳台青年,即18-45周岁(含本数)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以及毕业于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居民。
2.申请人应在翠亨新区范围内创业就业(以就业单位法定注册登记材料所载明的注册地为准),并租住翠亨新区内房源(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所载明地址为准)。
3.申请人应在2024年7月1日及之后新引进至翠亨新区并缴纳社保或个税,享受补贴月份个税或社保关系在翠亨新区。此前曾在新区就业创业的人才,离开超过6个月后再次回到新区的,可视为新引进。港澳台居民以区内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为准,内地(大陆)居民以区内社保证明为准。
4.申请人应未享受过《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 《中山翠亨新区关于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中翠委〔2021〕34号)及其修订版中由翠亨新区财政发放的任何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其他安居补贴,并于申请补贴当月在中山无房产。
5.申请人累计租赁期应满3个月,政策有效期内,租赁期不满3个月的,不予申请补贴;补贴按整月发放,不足整月的租赁时段不予发放。同时租赁多套房屋的,仅可凭1套房屋申请补贴。多人合租的,每份租赁合同仅可申请1份补贴,补贴仅针对租金,不含其他任何费用。
(三)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申请人现工作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法定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3.港澳台青年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内地(大陆)居民另需提供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内地(大陆)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台高校毕业证复印件、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高校的内地(大陆)户籍在校生可提供有效在读证明作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4.申请人申请当月的住房证明(证明在中山无房产)。
5.在翠亨新区范围内承租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明确租赁地址、承租方、租期、租金等。
6.房租支出证明材料,如发票、转账明细等,需标注月份。
7.申请人在翠亨新区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港澳台居民以区内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为准,内地(大陆)居民以区内社保证明为准。享受补贴月份需有区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8.中山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若申请人在基地初创企业就业,且该初创企业在进驻基地时已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第2 项),自首次提交上述材料至提交补贴申请当月,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第十条 活动举办补贴
鼓励开展促进港澳台青年到翠亨新区创新创业的互动交流活动,对组织活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每家单位每年仅限申请一次。活动跨年举办的,补贴纳入活动备案当年的场次。
(一)申请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
(二)申请条件
1.举办方组织的互动交流活动应有利于港澳台青年到翠亨新区创新创业。
2.举办方需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向翠亨新区相关部门提交《活动举办备案表》(附件11),如活动主题、邀约对象、行程安排、时间地点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需重新提交备案。未按时报备的,不予受理补贴。
3.活动需在公众媒体做新闻报道(个人自媒体除外)。
4.由多家单位举办的,仅由1家单位申请补贴,以最先提交符合条件材料的单位作为补贴申请主体。
5.活动应邀到场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港澳台青年不少于10人。
(三)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活动举办补贴申请表》(附件12)。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或机构登记证明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3.活动执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签到表、现场图片等)。
4.媒体报道截图。
活动执行情况证明材料及媒体报道截图等材料应能证明应邀到场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港澳台青年不少于10人。
若申请单位为基地初创企业,且该初创企业在进驻基地时已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第2 项),自首次提交上述材料至提交补贴申请当月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动,经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无误的,申请补贴时可免予提交。
第三章 申请说明
第十一条 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翠亨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马鞍岛)人才窗口。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
(一)备案(如有)。申请“招募实习生补贴”“见习留用补贴”“活动举办补贴”的应填写备案表,申请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交备案材料,或现场提交材料至翠亨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马鞍岛)人才窗口。
(二)申请。申请人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或现场提交材料至翠亨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马鞍岛)人才窗口。
(三)审核。翠亨新区人才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通过审核后,翠亨新区人才工作部门将通过翠亨新区官方渠道进行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问题反馈或经调查反馈情况不实的,翠亨新区人才工作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翠亨新区分管领导审批。
(六)资金拨付。根据审批情况划拨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资金监督管理与责任条款
(一)因申请本细则奖励或补贴产生的应纳税款,由受资助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申请对象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当次奖补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本区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已违规获得奖补资金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
第十四条奖补申请发放原则
本细则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本细则有效期内,符合条件但未申请的,视同放弃资格。非一次性发放的补贴,自上一次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需在24个月内再次申请,未再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
符合本细则的支持对象同时符合翠亨新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政策有效期及解释部门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招募实习生备案表
2.招募实习生补贴申请表
3.聘用奖励申请表
4.创业资助申请表
5.菁英项目奖励申请表
6.见习人员备案表
7.见习留用补贴申请表
8.见习鉴定(模板)
9.就业补贴申请表
10.租房补贴申请表
11.活动举办备案表
12.活动举办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招募实习生备案表
附件2
招募实习生补贴申请表
附件3
聘用奖励申请表
附件4
创业资助申请表
附件5
菁英项目奖励申请表
附件6
见习人员备案表
附件7
见习留用补贴申请表
附件8
见习鉴定
(模板)
见习人员XXX(姓名),有效证件号码XXX,联系电话XX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单位见习,见习期间出勤情况:X月出勤X天、X月出勤X天、X月出勤X天,见习期间表现良好,主要开展XX等多项工作。见习人员XX(姓名)于X月X日见习结束后已正式入职我单位,与我单位签订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截至X月累计在我单位缴纳社保满X个月(不含见习期)。
XXX(见习单位落款盖章)
X年X月X日
附件9
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10
租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11
活动举办备案表
附件12
活动举办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