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翠亨新区
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中山翠亨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中翠管〔2020〕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17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高技术产业和高端人才团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对新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方案》(中府办〔2017〕59号)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8〕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统筹,用于重大科技项目高端人才团队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招引和扶持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须创新项目提出申请由区经发局组织评审新区批准,定专项资金分配和拨付计划,在满足条件后进行事后拨付。使用专项资金须接受指定银行的监管和新区的考核新区各相关部门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结项验收。专项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实际从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到创新项目。遵循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相对集中、择优支持的原则,加强甄别评审、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经发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作为专项资金统筹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各类扶持资金,包括资金设立、预算申报等;

(二)制定并申报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

(三)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各项目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向和条件,制订资金申请、审批流程及实施管理等的操作规程。

(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咨询。

第五条新区财政金融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监管银行的遴选、管理与考核。拟定资金监管银行遴选标准,制定具体的遴选方案与经发局共同确定监管银行,督促合作监管银行制定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

第六条招引单位主要协助经发局做好项目管理与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筛选推荐符合本管理办法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优秀创新项目

(二)协助、配合新区与创新项目完成合作协议的签署,协助经发局、财金局对项目扶持资金开展监管、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制定、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七条创新项目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队带头人及各核心成员应严格、全面地履行合作协议中约定合同义务,落实其到新区开展工作的具体时间,确保团队能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二)依照合作协议及承诺书》的约定,落实团队成员自投资金到位工作,依时合规使用扶持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完成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新区的有关要求规定,遵守每笔支出均由项目方自投资金及专项资金各按50%承担原则,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

(四)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用途设立专户进行专款专用;

(五)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遵守国家会计、税收相关法规,并作好资金辅助账目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与结验收工作

(七)按新区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八)对提供的所有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扶持对象

符合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团队带头人及稳定、协作性强的合作团队,有明确目标任务,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将科技成果持续进行创新创造并进行产业化的项目和团队

第九条扶持对象基本条件拨付前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是国内或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专家,达到《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至六层次人才标准(附件1)或取得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认定,或团队来自于国内外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拥有行业领先、市场前景良好、科技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二)团队拥有产权清晰的自主知识产权且已到位,拥有创新性产品、服务、高技术产品等成果,完成一定的科技指标;

(三)团队的项目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能对我市或新区重点培育的产业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或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团队具有一定规模与合理结构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有梯队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市场化发展所需的人才,符合企业运作的要求,并完成一定的人才指标。

核心团队成员少于4名,其中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同时,每位核心成员只能在一个团队中进行申报全职在新区工作的核心团队成员数量不得低成员总数的50%,其余核心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即审批通过到验收)累计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10天/每年。结题验收前达到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的申报条件,并取得市或新区的推荐意见核心团队成员须在新区缴交个人所得税并将缴税记录作为工作时间证明材料之一。

(五)核心成员必须对申报扶持的项目进行实缴出资持股含在中山项目公司的股东公司出资间接持股出资方式可以为现金货币出资、实物资产出资或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等,且出资金额不少于所申请扶持资金金额的30%,其中以现金货币形式出资的金额不少于所申请扶持资金金额的10%。

)鼓励核心团队成员以现金货币出资并积极引入社会投资。团队应在项目中投入不少于申请扶持资金总额的自有资金,并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计划。若分出资的,应提出《自有现金出资计划》(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接受管委会对项目自有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在申请资金拨付前,团队实缴的现金出资(含社会投资及成员出资)不低于累计拨付资金(含当期申请金额100%,并提供证实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等凭证

(七)团队应承诺完成一定的经济指标,项目实施期间,累计完成销售收入(产值)不低于批准取得扶持资金总额的两倍。项目实施期内各年度经济指标由项目方提出计划后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并作为考核监管依据。项目实施期自专项资金拨付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至项目验收结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从拨付到账之日开始直至使用完毕或管委会收回。

团队项目原则上需通过新区或受新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评审评分内容详见附件2),并与新区签订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对于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爆发力强,属于前沿创新技术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免予评审,经内部评价或推荐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

(九)已在新区完成公司注册,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已到位工作。

针对以上扶持对象条件的达成情况及承诺,须以书面形式写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经发局作为项目评审内容之一。

其他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以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新团队项目在我区落地转化,使用范围包括: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市场开发、推广费)和间接费用(单位管理费,经营场所费)。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计划、信托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区规定、合作协议约定不得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扶持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项目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扶持额度以专家评审得分为依据划分比例等次,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新区组织的专家评审得分情况,给予相应扶持金额:评审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获不高于1000万元扶持;评审得分8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的,可获不高于800万元扶持;评审得分7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的,可获不高于600万元扶持。评审得分达不到70分的不予支持。实际扶持金额由新区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扶持方式

为满足项目发展实际需求并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在创新项目满足基本条件后,按以下方式进行扶持:

创新项目一次性全额实缴出资的,本专项扶持资金分三次按6:3:1的比例拨付:团队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条件,通过专家评审,并经新区审议同意后,拨付60%;第1个年度考核内容全部达标后拨付30%;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内容全部达标后拨付10%。

创新项目自行提出不超过五年的《自有现金出资计划表》分期出资的,新区根据该出资计划及自有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1:1的比例每年进行一次拨付,拨付金额不超过一次性全额实缴出资中规定的拨付比例,且最后一期资金拨付比例不低于10%,并在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内容全部达标后拨付。年度分期拨付的启动时间由经发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集中受理和审批发放。团队实施期间变更计划提前完成出资的,已批复的专项扶持资金拨付计划不变。

经新区批准实施的专项行动计划,扶持标准及方式按其规定执行,对于符合产业导向、市场前景巨大、爆发力强的重大项目,也可采用“一事一议”,扶持方案由经发局报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十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变更或预算调整、公司负责人变更或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及时书面报告经发局,经发局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止扶持。若决定中止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将领取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十四规范账务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在委托第三方银行机构设立专户进行独立管理,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管理。

十五资金监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率,资金申请单位与新区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辅助管理的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开支管理。参与辅助管理的机构应与新区管委会及资金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监管流程。资金监管过程中,资金监管机构应严格根据资金使用预算表和按照每笔支出均由项目方自投资金与专项资金各按50%承担的规定审核后方可放行相关款项,做好支出台账和档案管理,并定期向新区管委会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十六新区财政金融局每年根据各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确定监管银行数量,制定遴选标准与方案,联合经发局共同确定若干监管银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可从财政金融局确定的监管银行备选库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资金监管单位。财政金融局应督促合作监管银行制定完善监管制度、流程,并按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做好日常管理。

十七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项目扶持资金到位时间,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方扶持资金安排年度审计,对监管银行履职安排年度考核。

十八资金支出监管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时间与频次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合作协议确定。

十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由经发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扶持,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在5年内该团队及带头人不予批准或推荐纳入政府扶持计划,向社会公告等惩罚措施

(一)上报材料含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开发;

(三)扶持资金未专账管理,违反项目扶持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经发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实施项目信用管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完成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并与社会征信管理系统对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本专项资金申报的资格或参与新区各项合作及扶持申报的资格。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容错机制。遵循科研项目创新风险高和失败率高的规律,要敢于冒险、准许失败。项目招引单位、专项资金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出于公心、为项目发展,因非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项目失败不予追责

二十二纠错机制。项目招引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三参与专项资金论证、评审、背景调查或验收工作的机构或专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解除聘请,以后不得再参与本区专项资金相关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经发局组织专家组开展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区财政预算另行安排。经发局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在行政经费中解决,专项资金中不得列支除项目扶持资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五公有物业出租方根据相关政策对项目团队给予经营场所、配套设施场地使用费,人才住房补贴的,可由新区财政按相关程序拨付给出租方。

二十六本办法由经发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中山翠亨新区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项目转化落户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翠管2016〕90号)、《中山翠亨新区支持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科技项目落户新区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翠管2017〕21号自本办法实施后终止执行。现有项目在上述办法有效期内已按其条款规定通过专家评审的,可继续沿用原办法扶持落地。



《中山翠亨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