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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板芙镇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7-31 分享:

 

      相关解读: 《板芙镇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民办学校:

       《板芙镇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反映。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板芙镇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镇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晰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教体〔2014〕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府〔2016〕1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免费教科书补助经费(含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经费)。

  

  第二章 享受补助对象

  

  第三条  享受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的对象为在我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并已取得中山学籍的学生。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经费分担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晰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教体〔2014〕1号)规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950元;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4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00元。

  第五条  实施市级统筹普通高中办学后,市财政不再分担镇区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扣除省财政补助后的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由镇区承担,具体省镇分担比例随省调整而调整。

  1.本市户籍学生按户籍地计算;非本地户籍学生按监护人(监护人其中一方,下同)在我市参加社保所在地计算,监护人在我市无参加社保的按有效居住证所在地镇区计算,补助经费按就读地学生人数计算拨付省补助经费。除省补助部分外的经费由镇区承担。

  2.非本市户籍学生其监护人在我市既无社保又无有效居住证的,免费义务教育所需补助经费由办学地镇区全额负担。

  3.超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所需补助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第四章 经费拨付与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于每年3月、9月底前向镇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本校符合补助条件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提供的材料,根据实际审核符合补助学生人数向镇政府申请拨付经费。

  第八条  镇财政部门根据镇教育部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将经费划拨到民办学校。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镇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镇区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经费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学校提供的补助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镇政府申请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并拨付到民办学校。

  第十条  镇财政部门负责汇总镇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的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及相关政策招生;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做好学生信息录入,及时做好流动学生学籍处理;做好在校学生人数统计上报工作;按时、如实向镇教育部门上报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申报材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二条  镇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免费义务教育补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教育主管部门对经费申报、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学校招生与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教育、财政、价格、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该办法由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