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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4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为了规范《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经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7日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局可以对以下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限期内未改正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者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限期内未改正的;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限期内未改正的;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为了规范《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拟定了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是《中山市停车场条例》中涉及我局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自由裁量标准问题,涉及《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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