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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关于印发《<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文号:(中城综规字〔2020〕3号、中城综〔2020〕6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4日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为了规范《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20日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一、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限期内未改正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个停车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限期内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停车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限期内未改正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或者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2.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3.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限期内未改正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或者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2.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3.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限期内未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限期内未改正,初次违法的,处五百元罚款;

  2.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限期内未改正,第二次违法的,处一千元罚款;

  3.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限期内未改正,第三次及以后违法的,每次处二千元罚款。

  五、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2.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第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七千五百元罚款;

  3.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第三次及以后违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六、相关说明

  (一)上述“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所提及的违法次数的认定均以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文书(针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为依据。

  (二)上述“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所提及的“以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政策解读:《<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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