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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0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简化并规范复产救助资金拨付程序,市农业局对《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试行)》进行修改,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制定了《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强化对该《办法》的理解,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局于2014年制定了《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试行)》,但操作过程发现该救助办法程序复杂,难以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市农业局迅速组织有关人员重新修订农业灾害救助办法,便于妥善应对农业灾害复产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共同拟写了该《办法》。《办法》于3月初完成初稿,经反复修改,于3月下旬完成征求意见稿。3月下旬至4月上旬,市农业局通过党政OA发文至各相关单位和各镇区党政办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山市农业政务网和中国中山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针对收到的修改意见,我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开会研究讨论,做出合理决策并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市财政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和我局各科室再次征求意见,通过我局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并开展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完善后将送审稿报法制局审核。根据法制局审核意见再次完善《办法》,并再次征求市财政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并修改,形成送审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完善的重点  

《办法》以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为原则,而非补偿灾害损失,以种植业受灾面积、养殖业受灾数量为依据,并充分考虑灾害救助可操作性、时效性、公平公正性。重点修改了原《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试行)》中救灾启动程序复杂、救助范围局限、救助标准核算复杂、救助程序时间长等问题,确保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公平性。《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政府成立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第九条明确了各成员职责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救助公平性。  

(二)明确简化启动程序,突出时效性。《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启动程序,分为两种情况:“(一)受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市气象局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二)发生自然灾害,由领导小组在灾害发生后3天内研究并决定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较原《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试行)》启动程序减少了灾害经济损失核实等大量工作,能更快速开展救助工作,保障救助时效性。  

(三)明确并扩大救助范围,保障公平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救助范围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我市户籍村(居)民或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设立依据:我市财政惠及我市村(居)民和我市企业。救助条件规定一定的受灾面积或数量可申请救助:“单户农作物失收5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10亩以上,畜死亡20头以上,禽死亡500羽以上,种植大棚受损1300平方米以上。”设立依据: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现状,农业生产规模达到该标准的主要是以农业生产为生的农民,遭受农业灾害后,没有能力自行快速恢复生产,急需复产资金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较原《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试行)》增加了花木等其他种植业品种、设施农业、畜禽养殖等,扩大救助范围,使救助更加公平、全面。  

(四)明确救助标准,注重时效性。《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救助标准,以常规品种、常规设施复产成本为依据,救助资金可用于购买救灾复产所需物资或修复农业设施等。救助标准清晰明确,便于救助资金核算。修改了原《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试行)》中救助以补偿损失为依据,救助标准不统一、核算程序复杂,救灾难度大,欠缺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五)规范救助程序,提高时效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灾害复产救助程序,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把关,并明确了救助程序各环节的时间,减少了农业巨灾损失评估过程,较原《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试行)》救助时间大幅缩短,确保救助工作及时有序开展,保障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