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及时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1月4日
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我市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是指用生产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复产救助,以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第四条 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工作实行市、镇(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要求开展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 市、镇(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农业灾害复产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当发生农业灾害时,要及时安排应急救助财政资金。
市级救助资金由市级和省级以上财政资金组成,如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不足,则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镇区救助资金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解决。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灾害复产救助。
第七条 市农业、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复产救助资金申请使用的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复产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救助工作,决定市级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的启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各相关镇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灾情统计、上报,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跟踪检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灾情统计、上报,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跟踪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本市气象灾害的相关资料,为准确界定农业灾害提供气象科学标准与依据。
各镇区负责辖区内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的申请、灾情调查、统计、核实、上报,安排本级财政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预算,以及各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跟踪和复产情况检查。
第十条 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启动分两种情况:
(一)受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市气象局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
(二)发生自然灾害,由领导小组在灾害发生后3天内研究并决定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户籍村(居)民或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农业灾害复产救助:
(一)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
(二)受灾害影响,单户农作物失收5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10亩以上,畜死亡20头以上,禽死亡500羽以上,种植大棚受损13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开展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核准、许可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设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有违规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等生产投入品造成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四)生产经营主体2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第十三条 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标准:粮食作物100元/亩,其他种植品种150元/亩,水产养殖500元/亩,畜300元/头,禽5元/羽。种植大棚分为完全倒塌和受损两种情况,完全倒塌的8元/平方米,受损的3元/平方米。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用于购买复产使用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修复农业设施、修整土地所需农机费用等。
第十四条 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启动后3天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向农业生产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救助,村(居)民委员会在3天内完成灾情审核并填写本村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申请汇总表,在本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上报镇区相关部门。各镇区相关部门在3天内完成审核并填写本镇区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申请汇总表报市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在3天内抽查审核,填写市级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申请报告,报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满足申报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按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真实性承诺书
(四)土地承包合同、灾害影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全市的农业灾害损失情况后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次农业灾害损失的救助方案,上报市政府,迅速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农业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的;
(三)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的,由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我市已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并下拨资金后,中央或省追加救灾资金时,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基础上按比例覆盖,增加救助金额;当灾害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我市未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而中央或省下拨救灾资金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确定批准。国家或省对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实施后,《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农〔2018〕217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