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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1130
 

 

 

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出台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下调至2-10/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下调至1-3/平方米。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

2.降低企业办税成本。落实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企业申请并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从201710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制定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需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由市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用地集约要求由市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

4.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供应。制定全市统一的年度供应计划,重点保障工业用地供应,尤其是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创新型产业等鼓励类项目用地供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5.丰富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试行“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方式出让,“先租后让”土地出让年限按不高于30年设定。对于属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的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属于我市工业重点发展产业项目需延长土地出让年期的,由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决策后确定,最高不超过50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6.支持工业用地续期。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可以续期使用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7.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阶段下调政策。我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为八类,其相应的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阶段下调后分别为0.2%0.3%0.5%0.6%0.7%0.8%0.8%0.8%。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8.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支持我市用户参与全省市场化用电交易,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体,促进电力交易顺利开展。从201711日起,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负责)

9.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从20174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4分)。从2017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即两项基金分别每千瓦时降低0.18分、0.21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负责)

10.落实电价改革措施。从2017101日起,对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降低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3/千瓦时,以及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的电量实行蓄冷电价,采用峰平谷电价的方式,大幅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市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负责)

11.降低天然气使用成本。从2017310日用气量起,我市非居民管道燃气临时最高限价每立方米降0.30元,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公司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每立方米4.20元的前提下制定本公司的具体销售价格。(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2.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201711日起取消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制年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3.降低高速公路收费。自201771日起,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担保的单户800万元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高于2.8%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金补助,每家公司每年合计最高可获得补助资金150万元。适当提高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的补助标准,通过差异化的补助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不高于2.0%。(市金融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15.降低企业转贷资金周转成本。设立15亿元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门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融资”难题,降低转贷资金成本。(市金融局负责)

16.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我市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的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省、市政策叠加。执行广东省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我市对直接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700万元;企业首发募集资金并在中山投资的,根据额度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的,根据额度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市且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市金融局负责)

17.助推小微企业上规上限发展。充分发挥2.5亿元“助保贷”业务担保金的作用,鼓励银行大力开展助保贷业务,支持《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加快发展,对助保贷业务出现风险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银行风险补偿。同时2017-2018年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内符合条件的上规上限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2%的年贴息率进行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30万元。(市金融局负责)

18.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推广运用。引导银行机构推进应收账款服务平台的应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引导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高融资效率。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局、国资委、商务局、中山银监分局负责)

19.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市工商局负责)

20.进一步扩大科技金融的普惠面。利用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通过科技支行为中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贷款,单一企业的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贷款贴息资助标准可适度提高。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企业以专利权为主实现质押,获得银行授信资金,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21.鼓励银行及相关机构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成立技术改造设备租赁基金,委托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金融服务。设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提供技术改造融资服务的银行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通过撬动银行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2.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减少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资料、减少前置条件、减少审批时限,将企业投资项目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78项精简到50项以内。进一步优化项目投资建设并联审批系统,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办负责)

23.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中山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力争在201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保留清单。推动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我市网上行政审批“中介超市”,打造公平规范的中介服务供需平台,确保中介进驻“零门槛”、“零成本”、“无障碍”。(市编委办、市政务办负责)

24.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合并建设工程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简化环评手续,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豁免或简化。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1类产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市城乡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负责)

25.推进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智能制造、传统产品智能化和快速加工等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区,在企业经营的设计、生产、营销、培训、检测等环节提供技术服务,为工业大数据提供数据来源,支撑工业大数据应用。同时,基于政务资源信息共享体系,深化各部门涉企信息的共享与交换,挖掘应用并逐步向企业开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6.进一步完善产业准入和规范。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适时对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等进行修订或完善现有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镇区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27.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对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属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的工业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3.5提升至6.0,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3.5提升至4.0,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2.5提升至3.0。(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28.免收超容积率地价。鼓励提高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利用率,工业、仓储用地(商品厂房除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或仓储用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负责)

29.支持实施制造业企业厂房产权分割的试点工作。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0.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支持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1.加大力度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妥善解决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的拆迁安置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32.加大力度扶持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17-2020年对以工作母机为核心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半导体照明(LED)和节能环保为方向的千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给予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增资扩产、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补助。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对制造业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加大支持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33.放宽技改企业扶持范围。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纳入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鼓励企业依托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技术创新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4.加大对技改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库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年度滚动扶持。根据项目投入强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资助比例可提高到2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5.扩大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落实省降低技术改造奖励门槛政策,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链接: 《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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