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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4日

链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解读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718号)的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7122号),于20171130日起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当前我市实体经济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受生产成本上升及利润下降、虚拟经济泡沫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实体经济经营环境趋紧、下行压力加大,出现了增长放缓、结构性矛盾突出、效益下滑等诸多问题。

2017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以下简称“省实体经济十条”)。为全面落实“省实体经济十条”,进一步降低我市制造业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中山实体经济十条”),包括1035款内容,共6000余字。

二、文件编制过程

(一)前期学习准备工作。

820日,广东省印发“省实体经济十条”。要求各地市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911日,我市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带队,组织相关部门、镇区和重点企业,参加了“省实体经济十条”政策措施宣讲培训会。919日,我市召开了“省实体经济十条”宣讲培训电视电话会议。

(二)开展文件编写工作。

编写工作涉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金融局、编办、供电局、水务局、审计局、国资委、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监分局、工商局、商务局、政务办、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科技局、统计局。

在深入学习“省实体经济十条”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各部门调整和完善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省实体经济十条”中的每一条都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工作情况,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汇总梳理,形成“中山实体经济十条”(征求意见稿)。

(三)开展两轮征求意见。

113-14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中山实体经济十条”(征求意见稿),相继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共收到回复意见22条,其中10条提出了修改意见,12条无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回复意见,对“中山实体经济十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核。

三、文件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本条包括2款内容,涉及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3个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已报送省政府审批,计划于201811日实行。同时,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

在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方面,地税局落实执行省地税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从201710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国税局落实执行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文件。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本条包括4款内容,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2016年,印发《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中土函〔20162360号),提出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供应。

20175月,印发《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1722号),鼓励工业用地试行“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方式出让,“先租后让”土地出让年限按不高于30年设定。

20178月,印发《关于促进土地利用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土函〔20172232号),规定“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同时,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支持工业用地续期。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本条包括1款内容,涉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个部门。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府办〔201647号),我市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阶段下调政策。

(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本条包括4款内容,涉及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中山供电局等4 个部门。

20177月,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7327号)。从201711日起,贯彻落实省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降低销售电价;同时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规定。

20179月底连续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171565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7437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171577号)等文件,从2017101日起,对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降低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0.03/千瓦时,以及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的电量实行蓄冷电价,采用峰平谷电价的方式,大幅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

另外,“中山实体经济十条”在“省实体经济十条”基础上,增加了降低天然气使用成本的内容。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本条包括2款内容,涉及市交通运输局1个部门。

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201711日起取消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制年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201771日起,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本条包括8款内容,涉及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多个部门。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方面,由市金融局牵头,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融资”难题、对上市企业给予补助及开展助保贷等业务。

对我市民营企业上市扶持方面,形成省、市政策叠加。其中,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今年11月下发《关于下达2017 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民营〔2017318)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补助。市扶持政策方面,继续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432号)。

科技金融方面,市科技局今年先后印发《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7163号)、《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80)。

利用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通过科技支行为中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贷款。对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给予贴息。

鼓励银行及相关机构提供融资服务方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今年印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7425号)。省市共同设立初期规模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提供技术改造融资服务的银行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本条包括5款内容,涉及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办等多个部门。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坚持减少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资料、减少前置条件、减少审批时限,将企业投资项目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78项精简到50项以内。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方面,力争在201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保留清单。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方面,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合并建设工程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1类产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本条包括5款内容,涉及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4个部门。

本条最大政策亮点是:对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属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的工业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3.5提升至6.0,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3.5提升至4.0,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2.5提升至3.0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本条包括1款内容,涉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4个部门。提出对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半导体照明(LED)和节能环保为方向的千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给予重点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本条包括3款内容,涉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5个部门。

根据《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经信〔2017291号),放宽技改企业扶持范围。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纳入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省实体经济十条”规定,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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