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保障上位法实施,促进制度协调衔接,按照上级工作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制度依据,必须与国家法律体系保持协调统一,并根据上位法调整及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同时废止。此次清理,既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维护法治统一的法定职责,也是巩固立法后评估成果、减少制度交叉重复、提升治理效能的实际需要,对于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理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三)《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三、清理情况说明
此次清理坚持维护法治统一、保障上位法实施、促进制度协调衔接的原则,统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领域的现行政府规章开展专项清理;二是按照我市2026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关于适时修改、废止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的安排,对因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原政府规章所规范事项已由更高层级制度调整或者覆盖的政府规章开展清理;三是结合前期规章立法后评估情况,对继续实施必要性、可操作性和制度协调性发生变化的政府规章同步清理。
四、清理结果说明
(一)修改3部政府规章
1.《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6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部分条款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进一步衔接。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应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二是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三是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四是将第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表述修改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五是删除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养殖小区”表述。六是合并简化法律责任条款,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删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7月2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该办法涉及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法律责任。部分条款需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相衔接。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第一条制定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二是删除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养殖小区”表述。三是删除第二十五条。四是将原第二十七条有关援引条款修改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统一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3.《中山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6年3月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域污染防治及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同时废止,相关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修改的主要内容: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废止3部政府规章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7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后经两次修正)。该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办法制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因法典施行而废止,上位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同时,办法关于扬尘定义、防治原则、部门职责、施工现场防尘、物料堆放与运输管控、裸露地面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制度,已由生态环境法典作出全面、统一、更高层级的规定,继续保留地方政府规章的必要性降低,依法予以废止。
2.《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2020年5月1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以来,对厘清权责边界、规范数据标准、破解数据壁垒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该办法部分内容已被国家、省有关规定覆盖,继续作为政府规章实施的必要性和适用性已发生变化,依法予以废止。
3.《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2017年3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1日,《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已对排水管理事项作出系统规范。为避免同一管理事项制度依据交叉重复,确保法规、规章体系层级清晰、协调统一,依法予以废止。
五、文件实施日期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按修改后的内容执行;被废止的政府规章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相关工作分别按照生态环境法典、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