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持续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减排,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实施方案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四)《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
三、主要内容
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实施范围、超定额超计划水量的加价标准、计费周期、征收和资金使用等,其中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用水户),具体以重点用水单位为基础;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标准延续了原实施方案,计量周期明确为以供水企业的年抄表周期注1结算数据为准,加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对比原实施方案,累进加价征收主体和执法主体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删去关于用水计划水量核定、用水定额(计划)基数调整等内容,具体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新增“对拒缴、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山网站进行公示”内容。
注1:举例来说,供水企业对某用水单位1月份抄表为1月15日,12月份为12月16日,以上述两次抄水表读数差值为当年年总用水量;年中新开户的用水单位则以12月供水企业对其抄表日的抄表读数(即当年累计数)为当年总用水量。当年总用水量达到计划用水实施范围的列入次年计划用水对象,如用水单位次年超计划用水,则对其次年超计划水量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计划用水实施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