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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水务局关于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价格〔2026〕310号、中发改规字〔2026〕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供水企业:

  为持续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减排,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用水户),以重点用水单位为基础,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重点用水单位的确定实行动态更新制度,具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基础为该类别标准水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加价1倍;

  2.超定额、超计划20%至50%(含)的水量,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加价1.5倍;

  3.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的水量,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加价2倍。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倍、2倍、3倍。

  三、计量和计费周期

  计量周期水量以一年计算,以供水企业的年抄表周期结算数据为准,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用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

  四、征收和资金使用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对拒缴、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山网站进行公示。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节水型企业创建奖励等。

  (三)代征手续费在不超过征收金额的3%范围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供水企业协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8〕367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水务局

  202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