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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4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应市场供需变化。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以及省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及调价幅度。原则上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每12个月联动一次,当本期气源采购价格与基期气源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期价格8%及以上,适时启动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0.5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不限。

  (二)优化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6个月联动一次,当本期气源采购价格与基期气源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期价格5%及以上,适时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三)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的优惠

  在我市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实行用气量优惠的基础上,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纳入优待对象,同时提高优惠标准,由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提高为减免5立方米。对于当月用气不足5立方米的,按照实际用气量扣减。

  (四)明确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适用于城镇居民住宅用气,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气户,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