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促进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应市场供需变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本机制所称的管道燃气是指管道天然气,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燃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气源运输费用,下同)之间的联动。在一个监管周期(指对配气价格进行校核调整的周期)内只对气源价格进行调整,配气价格保持不变。气源采购价格按照我市城燃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若我市城燃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市同类气源价格或本市不同城燃企业气源价格差异较大,可参照周边地市同类气源价格水平或本市最优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二)联动周期
原则上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每12个月联动一次(一般以上一年1-12月气源价格为基准),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6个月联动一次(一般以当年1-6月或上一年7-12月气源价格为基准)。
(三)启动条件
以气源采购价格3.24元/立方米作为基期气源采购价格。当本期气源采购价格与基期气源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期价格8%及以上,适时启动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当本期气源采购价格与基期气源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期价格5%及以上,适时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联动调整后,本期气源采购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基期气源采购价格。
(四)调价金额(幅度)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0.5元/立方米,下调幅度不限。应调未调额在下一个联动周期统筹考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及我市实际调整。
在联动周期范围内,当气源采购价格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应调未调额计入下一个联动周期。
(五)联动公式
1.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联动后顺加联动调整额。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采购价格-基期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基期气源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调整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基期气源采购价格×(1+15%)+配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采购价格-基期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
以上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供销差率按照成本监审核定,原则上不超过4%。各城燃企业综合购销总差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气价格。
(六)调价程序
当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可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城燃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为提高联动时效,依据本通知对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对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气源价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核准后公布执行。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一是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分档仍按原来不变,居民生活用气划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年用气量为420立方米(含本数)以下,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421—600立方米(含本数),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超过600立方米,阶梯各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以自然年为计算周期,不累计、不结转。二是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第一、二阶梯气量上限相应年增加84立方米。三是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IC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IC卡表用户购气量超过第一阶梯气量时,城燃企业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二)保障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对我市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实行每户每月减免5立方米的气量优惠。
(三)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适用范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适用于城镇居民住宅用气,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气户,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四)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对城燃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动态调整。
(五)建立气源价格定期报备制度。为有效实施气源采购价格监管,城燃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气源采购价格、气价的执行情况,分别于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上一年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用气结构、城燃企业经营状况、气源采购价格和气价执行等情况(附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气源价格的分析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局备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山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量核定申请办理事项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21〕268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9〕409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7〕314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