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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原《中山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中建通〔2020〕111号)于2020年9月27日颁布实施,对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规模、分布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也随之更新。为进一步全面规范整治市场秩序、加强监管、提升安全水平、遏制无证经营,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文件。

  二、主要亮点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监管效能。明确市、镇(街)的燃气主管部门在报备受理、报备审核、日常监管、督促整改等方面的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现更高效的实时监管与快速响应,形成市、镇两级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

  (二)提升安全设置与运营管理标准。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0-2023)等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便民服务部的安全设置要求(选址、建筑结构、安全设施等)。明确实瓶存放上限(≤20瓶)及禁止存放时段(夜间),强调现场信息公示、工作人员防护装备穿戴及安全操作禁令。从硬件设施和日常操作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切实提升燃气便民服务部的安全水平,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优化报备流程与资料要求。新增明确提供燃气便民服务部的报备资料,包括负责人相关证明文件和安全评估报告,便于监管部门更深入了解燃气便民服务部运营和安全状况,加强源头风险防控。在强化源头管理的同时,优化管理流程,减轻企业合理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将报备有效期由“二年”延长至“三年”。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意见》主要根据《中山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中建通〔2020〕111号)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统一术语与设置标准。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统一规范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明确服务点对外名称须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并细化安全设置要求,强化本质安全。

  (二)优化运营与报备机制。依据《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0-2023)等更新运营管理要求,强化钢瓶规范管理。报备工作坚持民生供应与市场统筹兼顾、政府引导为辅原则,明确报备须提交负责人证明和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报备部门调整为所在镇(街)的燃气主管部门,有效期由二年改为三年,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三)加强属地监管与协同治理。明确市、镇(街)的燃气主管部门在便民服务部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强市、镇(街)两级信息共享与联动,构建闭环监管体系。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