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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中建规字〔2025〕4号、中建通〔2025〕116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火炬开发区住建局,翠亨新区城建局,各镇、街城建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我局修订了《中山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3日

  为全面规范和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的秩序监管,提升安全供气水平,坚决遏制无证经营行为,经市政府决定,持续推进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工作,以此弥补我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数量不足,维护市场稳定有序的供应局面。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以及《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的概念

  燃气便民服务部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参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对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要求设置,控制气瓶总容积,且晚间不得存放实瓶的燃气经营场所。

  二、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必须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接设置和管理,其安全、质量、服务等管理应纳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体系。

  (二)现有的燃气供应站如有条件和有必要,可就地转变为燃气便民服务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500米;

  2.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000米;

  3.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Ⅰ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500米;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瓶库应设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建筑物内,墙体为不燃烧实体墙,地面面层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2.瓶库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3.瓶库应通风良好,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4.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瓶库的上层和相邻房间及上层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且无人居住;

  6.瓶库不得使用开关时会产生火花的门。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悬挂全市统一规格的安全标牌和根据便民服务部的门面大小设置的蓝底白字且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燃气便民服务部”招牌,招牌上应注明供气企业名称,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配置以下安全设施:

  1.应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灭火器;

  2.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3.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防爆排风扇联动;

  4.应配备检查泄漏和堵漏的工具;

  5.应在瓶库位置安装防爆型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2个月。同时,预留市、镇(街)燃气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接口,便于进行监控。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运管理要求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岗位信息以及所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燃气便民服务部报备证明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配备经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的1名安全负责人和不少于1名送气人员,其中安全负责人应当由所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接任命;加强送气人员培训,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一次性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超过0.714m³(相当于YSP35.5/14.8型号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0瓶),每天21︰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燃气便民服务部内不得存放实瓶。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内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砸、滚、碰、摔钢瓶和从事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

  (五)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制定燃气便民服务部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所配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电器、称量衡器应按规定检测或更新。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的报备

  (一)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应遵循民生供应与市场需求统筹兼顾、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设置,实行报备制度。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后,应在15日内将燃气便民服务部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向所在镇(街)燃气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有效期限为三年;在燃气便民服务部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15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向所在镇(街)燃气主管部门报备。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报备,应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1.燃气便民服务部报备登记表;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燃气便民服务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燃气便民服务部负责人身份证、任职证明、社保证明、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

  5.燃气便民服务部《安全评估报告》。

  (四)镇(街)燃气主管部门应将已设置的燃气便民服务部纳入燃气便民服务部站点名录进行统一管理,在燃气便民服务部新增、延续、变更、注销等报备完成后的15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送至市燃气主管部门,以便于加强监管。

  (五)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管理模式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

  (一)市、镇(街)燃气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燃气便民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燃气主管部门对全市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实施每年全覆盖检查,各镇(街)燃气主管部门对所属辖区内已投入使用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实施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开展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工作。

  (二)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所设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运管理要求对所设置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

  (三)市、镇(街)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安全经营。

  七、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