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我市印发了《中山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防治职责。”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二、方案编制依据
(一)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的通知》(粤环函〔2023〕467 号)《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坚持源头防控、分类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噪声法》突出分类防控噪声污染,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各部门应按“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原则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三、主要内容
(1) 社会生活噪声方面(2条)。关于第三十三条,由教育体育局等特殊活动主办牵头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关于《噪声法》第七十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经劝解、调解无效后,属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属于非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由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依法处理。
(2) 建筑施工噪声方面(1条)。关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类型噪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等类型噪声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由水务部门负责。
(三)交通运输噪声方面(1条)。关于第四十六条,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令违反此条款规定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四)法律责任方面(9条)。
1、关于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海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行使处罚权,其中: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行使行政处罚权;进口淘汰设备的,由海关部门负责监管和行使行政处罚权;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行政处罚权。
2、关于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处罚权。
3、关于第七十七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未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领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处罚权;属于其他领域的,交通运输(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水务(水利工程)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4、关于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落实相关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的,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领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处罚权;属于其他领域的,交通运输(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水务(水利工程)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5、关于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机车车辆、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分别由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监督管理(铁路)、海事(机动船舶)部门按职责行使处罚权。
6、关于第八十条,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机场)、城管执法(城市道路)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关于第八十一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属于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8、关于第八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的、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或在室内装修活动中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属于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9、关于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公用设施不符合相关隔声标准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处罚权。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