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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财政事权,是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2017年,省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27号),对做好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划分原则、总体改革方向、保障和配套措施、时间安排等进行了明确。2022年,我市制定出台《中山市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府〔2022〕71号),对做好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划分原则、保障和配套措施、时间安排进行了明确。

  2019年2月,省出台《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9〕5号),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方面的主要改革内容,提出了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完善市以下分担机制等4项配套措施,要求各地市政府参照该方案要求,结合市级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为加快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在征求各镇街意见后,我市出台了《中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下同),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共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15个事项。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市级与镇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2项,明确为市级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镇街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2项,明确为市级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镇街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节育奖、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并发症对象生活补助金6项。明确为市级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镇街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其中,由市级以上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明确为市级与镇街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镇街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市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市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镇街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镇街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镇街卫生健康管理事务、镇街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明确为镇街财政事权,由镇街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相关项目的执行标准

  按照保持现有市级与镇街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比例调整涉及的市级与镇街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为保障《实施方案》有效落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改革,将此项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强化责任落实,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类财政事权的地区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注重绩效优先,按规定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制定绩效目标。完善规章制度,要对医疗卫生领域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积极履行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职责。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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