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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8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构建现代商贸商业流通体系,进一步优化商贸商业结构,参照周边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牵头草拟了《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目前的大型商圈或商业中心大多属于投资方只开发不运营或主要依靠出租物业来运营,极少数是投资方直接参与运营的。投资方只开发不运营或者主要依靠出租的商业模式,一是无法给地方政府带来较为稳定的税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转型升级难度大;三是需要政府不断加大对周边交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因此,结合周边城市经验做法和本地商业载体空间规划调研情况,我局从如何打造高品质商业载体的实际角度出发,以“严控商业开发数量、向高品质优化”为基本原则,大力引进投资方从开发到运营一体化全链条式打造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推动消费场所高端化,营造浓厚商业氛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实施细则》依据是什么?

  (一)《中山市商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

  (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1〕91号)

  (三)《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商务促消费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23〕1号)

  (四)《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2022年扩大消费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发改服务业〔2022〕363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是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个部分:总则、扶持对象、扶持内容、资金申报拨付和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其中扶持对象和内容如下:

  (一)扶持对象

  1. 本细则所扶持商贸服务业项目,应为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新落户且新购地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项目,且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开出让的商业用地(0901),其中,商业用地(0901)不包含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

  2. 项目方须为在中山市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经营、具备相应资质。

  3. 项目运营主体应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在中山市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项目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后在中山实际经营时间需不低于10年(含)且连续十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 项目方及项目运营主体须为同一投资主体且该投资主体为最大股东(项目方也可作为项目运营主体)。

  (二)扶持内容

  一是项目促进奖励。

  1. 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承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自持比例达30%及以上;(2)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3)项目运营主体若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5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5000万元。

  2. 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承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自持比例达50%及以上;(2)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3)项目运营主体若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10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亿元。

  二是经济贡献奖励。

  1. 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

  (1)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以及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主体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以及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4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主体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

  (1)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按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每增加1亿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2)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四、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及关注点提醒

  (一)扶持对象的相关要求

  扶持对象分两个主体:一是项目方,二是项目运营主体。两者之间须为同一投资主体且该投资主体为最大股东(项目方也可作为项目运营主体)。

  1. 时间上。应为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新落户且新购地的批零住餐项目。

  2. 土地性质上。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开出让的商业用地(0901),其中,商业用地(0901)不包含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

  3. 经营约定。项目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后在中山实际经营时间需不低于10年(含)且连续十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扶持内容之项目促进奖励的相关解释

  1. 方式上。运用的是达标制+承诺制结合的方式,即在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需有承诺项目自持比例、运营主体上限和达到一定规模后,项目竣工验收后能完成政策中要求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价款)即可以申请项目促进奖励。

  2. 标准上。分为1亿元以上固投(不含土地价款)及10亿元以上固投(不含土地价款)两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及2000万奖励。

  3. 履约上。若项目方申报并获得了一次性奖励,但是承诺的相关指标未完成,则由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一方即属地镇街来执行罚则条款,罚则条款需约定在合同里。主要履约注意事项:一是承诺制部分的履约;二是在“项目促进奖励”中运营主体运营后的第一自然年度未达成承诺制标准,但达成了“经济贡献奖励”的奖励标准,则建议先行给予“经济贡献奖励”的相应奖励,但需在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约定好。

  (三)扶持内容之经济贡献奖励的相关解释

  经济贡献奖确保了连续性,即分为第一自然年度和第二自然年度奖励。

  1. 自然年度释义。第一个自然年度”即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的1至12月的年度。举例:项目运营主体注册在2024年5月,正式开业运营(产生销售数据)在8月,则第一自然年度为2025年全年,第二自然年度为2026年全年。

  2. 第一自然年度。区分了批零和住餐两个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仍为一次性奖励。

  3. 第二自然年度。区分了批零和住餐两个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方式调整为增长贡献奖励,即每增加一定零售额,则给予相应奖励。

  (四)项目申报方式的解读

  1. 申报主体。对于签订合同的项目,在具备项目促进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后,应以在中山市内注册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公司为主体提交资金申请。

  2. 递进式申请。项目方已达到项目促进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后,本项目的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一个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项目在获得项目促进奖励和第一个自然年度经济贡献奖励的情况下,其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二年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

  3. 同类型资金避开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型的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型定义为:按年销售额、年营业额、年零售额为标准进行资金奖补的政策。

  (五)异常情况约定解读

  在遇不可抗力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年限要求上进行适当程度的延后。其中“不可抗力情况”,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予以认定。

  (六)表述解读

  1. 本细则中“正式运营”的时间点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体现营业收入的月份。

  2.“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即以正式运营月份为起点的1年内,若成功纳入平台统计,以申报上限月份为核算节点。

  3. 本细则所称以上、达、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七)实施方式上的约定解读

  考虑到项目有较长时间的建设期,而本政策又需约定有效期,因此我局经参考佛山顺德等周边城市做法,增加为: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申报并获批准的项目,延续至奖励完毕。举例:若本细则2025年到期,而项目2026年才建设好,但项目是通过本细则条款引进且是细则印发后实施的,该项目仍可根据合同,依据本政策延续申报资金奖励直至完毕。

 (中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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