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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1年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促进我市外贸稳定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局都设立相应资金,并根据外贸形势不断完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6号)中,明确要求要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加大企业防风险保障力度、积极扩大重点商品进口等,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救济字〔2020〕1号),我局持续配套设立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我局根据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三定方案,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进口、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等项目进行支持。为规范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 省级文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6号);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通知》(粤商务贸函〔2019〕182号);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企业商务诚信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秩字〔2017〕2号);
    (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救济字〔2020〕1号);

  (5)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粤贸全球”广东线上展览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0〕334号)

  2. 市级文件

  (1) 2020年中山市政府工作报告;

  (2)《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

  (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16号);

  (5) 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20〕17号、中商务规字〔2020〕2号)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 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且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企业),以及为投保企业垫支保险费的保险公司。

  2. 支持标准

  (1)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按年度总保费给予资助,每家小微企业获得省市财政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小微企业资助额上限。其中:

  ①年度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申请,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②年度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投保企业自行申请,拨付给投保企业。

  ③对年度总保费已获得省级财政支持全覆盖的投保企业,市级财政不予支持。

  (2)对小微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年度保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一般企业支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保费低于5000元的企业不予支持。

  (3)对投保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请资金的,将取消投保企业在支持期间内该保险标的的支持资格。

  3. 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取消中型企业专项和资信调查费扶持。

  4. 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因省商务厅调整企业划分定义,原中型企业部分被划入一般企业项目,该部分调整企业原则上不受影响。省商务厅修订省级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小微企业专项支持内容,删除了小微企业支持比例,调整后市资金继续对小微企业专项配套支持,省市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总保费,该部分调整企业原则上不受影响。按以往申请情况,企业申请资信调查费金额为800元/份,如与保险公司有长期合作的投保企业最低可按400元/份申请资信调查,该项目金额小,申请企业约150家,企业受惠面低,扶持资金效益并不明显,删除该项目对企业影响不大。

  (二)鼓励进口。

  1. 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国际采购、物流配送、贸易服务、培训教育为主要功能,以及依托进口商品集聚地建设的“国际采购—进口—销售”一体化现代交易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创新平台企业”),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期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

  (2)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①物流配送及仓储功能。用于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进一步提升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水平等;

  ②贸易服务功能。用于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业务的推广与宣传,提供信息、顾问咨询等;

  ③电子商务功能。用于维护、更新或建设先进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能实时发布最新供求资讯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完善进口产品的线上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展示最新的产品动态等经营活动;

  ④展示交易功能。用于优化及扩大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览、专业洽谈、交易方式等功能;

  ⑤商品检测功能。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⑥培训教育功能。支持平台对有关进口事项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市进口项目相关领域的人才服务水平和人才储备,促进我市进口可持续发展。

  2. 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40%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删除了对国家和省级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贴息资金的市级层面的资金支持。

  4. 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原本设置配套省级以上进口贴息项目是为了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提升企业自动化水平,但省级资金自2019年开始改为鼓励一般贸易进口日常消费品,与当初设置配套贴息资金的扶持方向不吻合,删除后更明确我市商务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向。

  (三)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 支持对象和条件

  (1)线下展览组织者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含有展览业务的企业。

  (2)线下参展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支持年度内开展过进出口业务(自营进出口或供货本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

  (3)重点线上展会参展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扶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线上展会扶持企业)。

  2. 支持条件

  (1)对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线下展览组织者组织本市企业抱团参加线下境外展览,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本市线下展览组织者及线下参展企业给予支持:

  ①组展活动须经市商务局备案。展览结束后,展览组织者应及时到市商务局备案。

  ②组织参加以下境外展览之一: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市贸促会确定的重点境外展览;由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贸促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发文牵头组织参加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境外展览;“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

  ③抱团参展规模达10家(含)以上参展企业或20个(含)以上国际标准展位(展位少于9平方米的,不纳入计算范围)。

  ④一般性展位及特装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域宣传标识。

  (2)对上一年度已获得省级及以上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扶持资金的企业给予配套支持。

  3. 支持内容及标准

  (1)线下展览组织者

  ①组织线下参展支持。按照每组织1家企业参展即给予1000元的补贴标准,对线下展览组织者予以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②统一特装支持。针对中山区域宣传方面的特装,按照统一特装费用支出的50%对实际承担统一特装费用的线下展览组织者予以奖励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的统一特装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③对在境外自办符合支持范围的贸易型展览的场地租赁支持。线下展览组织者,除可获上述两项支持外,按照场地租赁实际支出费用的70%(仅限本市参展企业参展面积)给予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单个展览项目租赁费用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线下参展企业

  ①线下参展支持。对参加符合支持范围的境外展览的线下参展企业,根据下列档次获得支持:

  a. 对参加由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贸促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发文牵头组织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境外展览的(招展文件中已明确针对展位费等参展费用给予补助或免除展位费等参展费用的除外)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25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b. 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市贸促会确定的重点境外展览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20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c. 对参加“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15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②特装支持。按照线下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家企业可获得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重点线上展会参展企业

  本项目为省级及以上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的配套扶持资金。对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参展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部门核准下拨的扶持资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且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线上参展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用。

  3. 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

  (1)增加线下支持展览范围并划分档次。增加对参加由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贸促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发文牵头组织参加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境外展览的企业进行支持,同时将拟支持的展览范围根据定额补助封顶金额的不同划分为3个档次。

  (2)线下展会支持标准不同。将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的扶持从原来的按一定比例(70%)补助调整为分档次定额补助,即根据参加展会所属档次分别予以25000元、20000元、15000元等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补助。

  (3)增加对线上展会的扶持。针对重点线上展会参展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部门核准下拨的重点线上展会扶持资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线上参展实际发生的费用。

  4. 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

  增加支持展览的范围,能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境外参展的主动性和主导性,巩固政府引导、商协会和展览公司组织、企业主导的多元化市场开拓模式。调整展位扶持标准,能进一步激发企业借助参展来开拓国际市场的内生动力,同时有效降低企业参展成本。增加线上展会方面的扶持,能激励企业在疫情带来的变局中探索开拓国际市场的新模式,培育外贸及展览行业的发展新动能。

  (四)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

  1. 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或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中介组织。

  2. 支持标准

  本项目为省促进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且各企业获得省、市两级支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1)对应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2)对应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3. 与上年专项资金的变化之处:对于应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扶持标准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对扶持标准进行简化归并,操作性更强。

  4. 调整对支持企业的影响:加大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应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减轻企业应诉成本,争取企业权益,有效助力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住市场份额。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申报

  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

  镇街(区)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分配计划,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市商务局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四)拨付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除出口信保项下小微企业专项外的其他所有项目采取平均打折方式拨付。

  (五)信保扶持比例

  《实施细则》实施期间信保扶持比例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冲突的部分,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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