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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医保政策
信息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

       11月27日,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专题新闻发布会,现场通报2021年以来中山市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政策相关措施,解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及2024年“博爱康”产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山医保政策有4大调整

  今年9月2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中府〔2023〕136号),对我市大病保险待遇等部分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并修订《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部分条款。会上,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放就相关情况予以解读。

  据王放介绍,此次调整主要在4个方面。

  一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中山将扩大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从医保费用扩大为合规医疗费用,即在医保起付标准(线)以下、按比例自付、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的基础上增加乙类先行自付、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此外,降低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职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分别由4000元、15000元降低到3000元、12000元。

  二是2024医保年度财政补助标准有提高。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维持2023医保年度标准不变。市、镇街两级财政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2024医保年度财政补助标准由694.08元提高到717.12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则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适时调整。

  三是生育保险异地住院待遇有提高。职工生育保险中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异地住院报销标准从按照本市待遇标准70%提高到80%。此外,为更加便捷、高效地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且保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回本市就医的管理和待遇与本地一致,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就医的,就医管理和待遇标准由“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规定”改为“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即双向享受待遇。

  四是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等内容,按照省要求自2022年12月4日开始补缴和追溯待遇。

  ■中山持续加大医保为民惠民力度

  据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俊杰介绍,早在2021年,我市就积极落实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政策,开始实施《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健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基本制度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2年3月15日,《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推出,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取消了原参保职工享受待遇12个月的等待期,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等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增加宫外孕等异位妊娠情形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和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时限由1年延长至3年。

  2022年12月1日,我市又开始实施《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15号),提高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调整职工普通门诊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00元/月提高到133元/月,同时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2023年1月1日,我市开始实施《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将原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城乡居民中途参保和个人缴费优惠范围,提高居民一档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提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同时考虑减轻企业及参保人的负担,我市决定延期至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过渡期,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分别从阶段性降费费率的4.0%、2.3%恢复至政策费率的5.0%、2.5%。

  目前,我市已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博爱康”)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中职工享受待遇顺序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博爱康”;城乡居民享受待遇顺序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一档、二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博爱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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