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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缴存标准实施时点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2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

  《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18]25号)已于2018年9月10日起试行,为顺利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缴存工作,现就缴存标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于2018年9月10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可按照与发展商约定的原缴存标准进行缴存;对于2018年9月10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应按照《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新缴存标准进行缴存。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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