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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1225
 
 

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将东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元;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18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

  (二)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

  将东区、西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元、9元、6元三级分别调整为10元、8元、4元;中山港街道(火炬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南区、五桂山共14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9元、6元、4元三级分别调整为6元、4元、4元;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7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6元、4元二级分别调整为4元、2元。

  二、新标准实施安排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1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附表: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链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解读

附件下载:AH2017839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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