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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号:中府〔2026〕155号、中府规字〔2026〕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4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国家、省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决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一、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府通〔2026〕1号)

  将第一自然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23〕1号)

  1.将第一自然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将“四、管理要求”第二项中的“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中府通〔2021〕1号)

  将第一自然段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中府通〔2018〕1号)

  1.将第一自然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将“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修改为:“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查处。”

  (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的通知》(中府〔2025〕216号)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六)《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横门渔港港章的通知》(中府〔2025〕217号)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关于印发中山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1〕3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