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保障上位法实施,促进制度协调衔接,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市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关于印发中山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同时废止。此次清理,既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维护法治统一的法定职责,也是减少制度交叉重复、提升治理效能的实际需要,对于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理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清理情况说明
此次清理坚持维护法治统一、保障上位法实施、促进制度协调衔接的原则,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领域的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逐项核查制定依据、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不衔接,或者因法典实施导致依据变化、管理要求调整等情形。
四、修改和废止结果说明
(一)修改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府通〔2026〕1号)。
修改内容:将第一自然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23〕1号)。
修改内容:一是将第一自然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是将“四、管理要求”第二项中的“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中府通〔2021〕1号)。
修改内容:将第一自然段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中府通〔2018〕1号)。
修改内容:一是将第一自然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是将“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修改为:“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查处。”
5.《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冲口渔港港章的通知》(中府〔2025〕216号)。
修改内容: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6.《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横门渔港港章的通知》(中府〔2025〕217号)。
修改内容: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上述6件文件修改的是制定依据、处罚依据或者执法主体表述,管理措施本身未作调整。修改后,相关通行管控、禁燃区管理、渔港管理等要求继续执行,执法活动按现行法律、法规实施。
(二)废止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山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1〕38号)。
文件废止后,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排污口(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管理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五、文件实施日期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修改后的内容执行;被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现行有效制度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