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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府〔2026〕144号、中府规字〔2026〕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31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中山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是指新建、改(扩)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建设活动及管理工作,并包括经市人民政府决策、相应主管部门审批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的同步实施工程及综合开发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本行政区域内国铁干线项目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优先发展的原则,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践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打造数字轨道和智能轨道;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等,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全面实现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环保和社会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沿线镇街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落实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主要工作分工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研究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按职责履行中山市辖区内省管铁路的行业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轨道交通项目涉国、省、县道施工路政许可审批;协助市公安局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方案;配合市自然资源局推进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借地拆迁政策指导工作;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年度基建计划编报工作以及轨道交通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履行权限范围内项目(包含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实施、由中山市财政投资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配套项目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节能审查(若有)职能;负责提出轨道交通项目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意见,对全市发展战略、重点发展区域及重要产业规划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需求提出指导意见;做好与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点周边治安管理;负责审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含勘探、钻探)交通疏解方案、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在轨道交通施工期间,做好涉施工周边道路的交通疏解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属地镇街政府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征地拆迁所涉及的迁坟安置相关工作;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市(镇)域行政边界确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监督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前预算绩效评审、预(结)算审核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统筹职能范围内轨道交通项目沿线TOD综合开发研究及土地供应等工作;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轨道交通项目规划预控;指导和协调建设单位开展轨道交通项目规划许可、用地、用林、用海预审及报批(含临时用地)工作;优先安排轨道交通项目及周边开发用地新增用地规模指标;统筹推进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借地拆迁政策指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负责对轨道交通相关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协助向上级环保部门上报审批;在职能范围内依法监督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施工点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轨道交通项目消防、结建式人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核发轨道交通项目中涉及独立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室)及市政配套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并履行相关安全质量的行业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依照权限审查轨道交通项目水土保持、防洪等相关方案,监督、指导方案的实施以及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依照权限负责审查跨河道的轨道交通工程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负责统筹和指导轨道交通项目施工点周边排水工作,依照权限监督供水和雨污排水管线迁改方案的实施。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轨道交通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埋藏区的审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沿线镇街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沿线镇街政府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调配资源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建设;负责监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股权转让、项目投融资等事项;监督建设单位基建预算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负责根据项目审计情况,指导落实相关审计整改工作;负责落实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工作。

  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办理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城市园林绿化的迁移等行政许可事项(含占用中心城区人行道区域事项);负责渣土、土方消纳等方案审批(备案)和指导相关镇街政府开展执法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

  广东省粤中航道事务中心负责协助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负责协助办理航道行政审批;负责协助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对通航水域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山供电局负责审核临时用电方案并提供供电接点;协助建设单位完成主变电所选址、外部电源接入方案,保证外部电源供应,协商确定轨道交通运营供电政策;协助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其他市属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落实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

  沿线镇街政府负责落实征地拆迁、借地拆迁(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重建)具体工作,严格按任务时间节点移交土地;负责开展轨道交通项目沿线社会稳定、舆情管控等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程建设、绿化迁移、“三电”及管线迁改(含占地补偿、临时用地、青苗补偿等)等工作;负责轨道交通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属地监管工作,配合市属相关部门开展其他监管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在轨道交通项目具体线站位方案公示前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履行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责任,及省主导的城际铁路等轨道交通项目在中山市境内出资责任。主要工作:

  (一)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立项、勘察、设计、建设的实施;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建设首要责任。

  (二)负责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现场管理工作,包括临时疏解道路及附属设施维护、施工点周边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环境卫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

  (三)负责编制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方案,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含资本金)。包括拟定资金方案、上报资金计划、落实资金筹集、按规定拨付使用资金等。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落实。

  (四)负责跨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项目公司组建、项目在中山境内涉及的上述沟通协调与具体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与属地镇街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借地拆迁(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重建)补偿工作委托合同,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借地拆迁(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重建)工作;审核征地拆迁、借地拆迁(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重建)补偿方案;统筹推进“三电”和管线迁改工作。

  (六)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含临时用地)用海用林等有关手续。

  (七)参与或配合轨道交通项目TOD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轨道交通规划进行。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配套的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轨道交通线路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轨道交通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并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的轨道交通项目预控数据组织开展规划预控,优先安排相关建设用地指标,指导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用林、用海报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沿线镇街政府依法依规做好轨道交通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审报批工作,落实轨道交通线路、站场等用地的规划控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获得批复后,组织开展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及相关配套专题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做好轨道交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立项文件、设计成果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查或审批。涉及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事宜,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项目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建设单位或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是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在市级层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市属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相冲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政府及建设单位等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范围内涉及迁建的公共基础设施,按市城管和执法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挖掘的,由市城管和执法局牵头组织工程项目挖掘论证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围蔽或占用城市道路、公路进行施工,应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同步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审查;通过审核后的交通疏解方案由建设单位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建设首要责任,应当明确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轨道交通项目线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振降噪的措施,且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建设单位需迁改(或拆除)电力专线、给水、燃气、排水、通信、照明、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油气管道等管线设施,管线迁改方案按照补偿方式由相应管线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管线迁改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实施;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管线迁改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上述相关费用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涉及管线迁改项目,属于临时改迁工程的,按照管线“恢复使用功能”原则执行,在完成技术论证及临时改迁施工图设计,征得管线权属(运营)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属于永久改迁或回迁工程的,原则上按照原技术标准及规模迁改或恢复,属地或管线权属单位提出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等诉求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属地或者管线权属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另行处理的,须以安全、尽量减少对工期影响、不扩容、控制投资为前提,由建设单位开展管线迁改方案必要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相关费用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项目所涉及的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参照《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查清地下管线情况,保障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管线迁改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牵头做好报建、实施和验收等相关工作;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积极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管线迁改工程完工前,建设单位应对现状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线设施正常运行。管线迁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将迁改管线及相关资料移交各管线产权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落实管线迁改过程中涉及的规划、路由、资金及行政许可等工作,确保管线迁改过程中和迁改后的连续性、安全性、合法性及施工质量。在符合本管理办法原则及精神的前提下,制定相关轨道交通项目管线迁改补偿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依据测量结果或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或管线权属单位委托预算编制单位,按我市现行有关工程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预算费用,并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开展预算审核工作。管线迁改费用须按有关工程类型下浮率下浮,并扣除有价残值回收值(电力线、国防军用光缆、涉密单位专用线路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电力公线的临时改迁、永久改迁或回迁按照中山市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国防军用光缆、涉密单位专用线路等特殊管线,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和负责专项验收的市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参加。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按照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签订试运行委托协议,运营单位从建设单位临时取得试运行所需的调度指挥权、属地管理权和设施设备使用权。试运行3个月并全部通过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手续。

  第三十五条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运营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各项验收需具备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铁路工程静态验收原则上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牵头负责,并会同运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动态验收在静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由运营单位牵头负责,并会同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共同组织,按规定开展动态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实施,按照专家检查、初步验收委员会审查步骤进行。

  第三十七条 铁路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运营安全评估,运营安全评估通过后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通过安全评估并完成问题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进行工程移交,签订运营接管协议。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项目沿线设立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及保护方案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按照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各类演练,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进行上报、调查和事故处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电力、通信、供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避免发生次生灾害,维持秩序。

第七章 资金筹措和综合开发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企业多渠道筹集解决。

  第四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需要会同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专项规划,指导编制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详细设计及开发方案。

  市镇两级相关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落实轨道交通场站及出入口周边市政配套设施衔接。市镇两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能,做好综合开发规划调整、资金保障、招商合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及供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对轨道交通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相关部门及镇街政府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 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