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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人社发〔2026〕23号、中人社规字〔2026〕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1日  


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9〕23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功能定位

  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及毕业生,港澳台青年,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海外创新创业人才,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提供免费孵化服务。

  二、孵化对象

  (一)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二)港澳台青年(45周岁以下);

  (三)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四)海外人才;

  (五)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

  (六)返乡创业人员;

  (七)经入驻评审综合评判,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实施方案结合年度绩效目标计划另行制定。

  三、服务内容

  (一)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二)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为孵化对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服务支持;

  (四)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为孵化对象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六)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有偿服务;

  (七)统筹利用校内校外创业资源和空间,拓展创业孵化服务,为出孵对象持续提供社会化指导,提升创业项目规模和质量。

  四、孵化期限

  入驻基地孵化每期为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期满前1个月可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申请延长孵化期最多不超过2次。

  (一)年内吸纳就业人数达10人(含本数)以上的;

  (二)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长率6%以上;

  (三)入驻后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自主知识产权的;

  (四)入驻后获投融资人民币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五)入驻后获得市级以上政府举办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的;

  (六)有较好发展前景等其他优势条件,经续孵评审同意延长的。

  五、年度目标

  (一)年内新增入驻创业孵化实体不少于10户;

  (二)年末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5户;

  (三)年末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少于300个;

  (四)年末成功孵化创业实体20户(成功孵化指:一是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二是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统计期末处于正常经营(指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状态的);

  (五)通过入驻孵化基地后,当年孵化企业的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长率6%以上;

  (六)入驻孵化企业对运营管理满意率90%以上。

  六、组织架构

  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中山职院)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管理。为加强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设立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中山职院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工作分管领导、就业创业科负责人,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创业服务科负责人,以及中山职院分管校领导、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科。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开展落实。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遇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七、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监督指导;

  2.负责制定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审议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目标计划;

  3.负责协调解决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负责编制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资金预算,按程序报请审批;

  5.预算批复后通过二次分配方式下达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预算下达后加强对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6.负责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

  (二)中山职院

  1.负责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对运营团队的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验收;

  2.负责制订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含年度绩效目标)、评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计划与目标根据就业创业形势、年度重点工作及新形势要求进行优化与调整;

  3.负责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招募创业孵化团队,组织开展入孵(续孵)项目评审,并与入驻的孵化对象签订孵化协议,对入孵对象建立监管台账并落实日常监管;

  5.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6.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7.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支持;

  8.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等政府部门扶持政策代理服务;

  9.组织开展项目路演,引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对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进行投资,帮扶在孵创业实体解决资金难题,推动入孵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

  10.负责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有偿服务;

  11.负责拟订年度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请资金预算,预算下达后按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资金专账,确保专款专用;

  12.负责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

  13.负责建立完善出孵跟踪服务和导师指导机制,为出孵企业持续提供社会化指导,提高创业项目质量。

  八、资金保障

  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预算资金具体支出项目包括:场地服务费、维保修缮费、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含水电费、培训费、宣传费、办公设备维护及办公用品等)。

  九、绩效考评

  (一)绩效考评项目包括:本办法年度目标、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年度绩效目标。

  (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决策部署、政策调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考评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