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持续发挥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促进就业创业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市人社局拟定了《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地简介
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管理的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自2010年3月成立以来,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不断完善创业孵化功能、建立健全创业孵化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政府的各项创业优惠政策。基地孵化效果明显,发展势头良好。市财政每年安排运营管理经费和场地租金预算资金,大力支持孵化基地发展。2011年3月,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被评为广东省首批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2014年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016年被评为国家级众创空间。近五年来,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规模持续扩大、孵化质量逐步提升,形成“孵化-成长-发展”的良性创业生态,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效应持续凸显,经济产出实现增长。
二、政策背景及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提出要夯实创业孵化,拓展全周期培育扶持。依托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培训、孵化、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进各类创业孵化资源集成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等创业服务资源入驻创业孵化载体,构建全要素孵化服务平台,加速培育优质中小微企业等创业主体。支持建设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中心。聚焦产业特色显著、创业者集聚、新业态消费场景丰富的街区以及环大学社区,建设特色创业街区(社区),强化上下游供需对接,促进相关产业快速集聚,打造开放、多元、可持续的创业孵化生态圈。
《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利用深圳创新资源开展项目孵化。
《广东省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9〕239号)明确提出要加强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服务保障,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支持港澳青年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则为规范和指导地市全面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了上位依据。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项内容。第一至四项明确了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功能定位、孵化对象、服务内容、孵化期限。
第五至第九项是基地运作管理的具体保障措施。其中:第五项为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定年度目标,确保财政资金投入能产生可量化的工作实效。第六、七项明确了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确保相关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第八项明确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年度预算资金具体支出要求。第九项说明了对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绩效考评的要求和安排。最后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有效期。
四、办法新修订内容
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规字〔2020〕2号)比较,《办法》主要新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拓宽孵化服务对象范围
结合省、市工作重点部署,新办法在孵化对象方面由6类扩展至8类。明确45周岁以下的台湾青年与港澳青年同等享受扶持政策,新增返乡创业人员入孵资格。
(二)实施动态预算绩效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调整的科学性,新办法明确在完成年度目标基础上,应根据就业创业形势、年度重点工作及新形势要求进行动态优化与调整,避免目标值“年年一样”的僵化模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明确绩效考评结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约束作用,强化“以绩定效、以效定补”的良性循环。此外,将原预算支出项目中十余项内容统一归并为“场地服务费、维保修缮费、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四大类,使资金编制更加清晰规范,执行更加高效有序。
(三)全方位提升孵化服务能级
在拓展孵化服务资源层面,新办法新增“统筹利用校内外创业空间和资源”“推动入孵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等内容,打破物理空间限制,整合校内实验室、实训基地及校外合作的产业资源。在延长创业支持服务链条层面,要求建立完善出孵跟踪服务和导师指导机制,为出孵企业持续提供社会化指导,提高创业项目质量。
五、文件实施的对象及其带来的影响
文件具体实施对象为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将对文件实施对象在运营过程中进行约束性的监管,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