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以旧换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家庭在我市出售自住住房后,在我市重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二、职工家庭出售自住住房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重新购买自住住房时间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均需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三、职工家庭重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四、同一家庭在上述政策实施期限内最多可享受一次额度上浮优惠。
五、同时符合“以旧换新”购房、多子女家庭、购买装配式建筑项目商品住房、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种上浮政策的,贷款额度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叠加计算。
六、“商转公”贷款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