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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文号:中房金通〔2026〕2号、中房金规字〔2026〕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6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贯彻落实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首付比例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二手房(框架结构),楼龄为20年(含)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至20%;楼龄为21-2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至30%;楼龄为26-3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50%调整至40%。

  二、提高购买绿色建筑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我市绿色建筑商品住房(预评价一星级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一)上述绿色建筑商品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其所属的建筑项目需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的中山市绿色建筑预评价评审,并取得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预评价意见书;

  (二)职工购买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同时符合我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优惠政策的,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职工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优惠;

  (三)符合预评价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商品住房转为二手房交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6日起实施。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