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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金规〔2025〕2号、中府办金〔2025〕2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金融三科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设立企业融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扶持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扶持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面向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有续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具有临时周转性质的政策性财政资金。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社、医院、学校以及其他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取得的银行贷款包含以企业名义取得的银行贷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经营性银行贷款(即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为做好融资扶持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融资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预算,对规范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设置、跟踪实施执行等开展绩效自评;推动银行机构使用资金支持企业融资,督导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二)市国资委。负责督促融资扶持资金运营机构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管。

  (三)市财政局。审定编制融资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绩效目标,下达融资扶持资金预算,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四)市自然资源局。加快抵押登记查询,理顺融资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在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可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给予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 融资扶持资金运营机构,承担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细化日常管理细则,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相关银行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开设资金专用账户;执行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追踪及回收程序;设立资金使用台账,并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状况;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配合开展融资扶持资金的验收、监督审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六条 融资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运营机构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使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企业使用资金期限不超过7个自然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高效循环使用;

  (四)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政府扶持产业资金需求,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五)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则为享受过该资金支持次数较少的企业优先办理;

  (六)融资扶持资金运营结束后,运营机构应及时将资金足额缴回市财政局。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申请使用融资扶持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取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银行贷款,并存在续贷资金需求;

  (三)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且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扶持资金安全。

第五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八条 运营机构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与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并承诺足额及时归还融资扶持资金;

  (二)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申请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四)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融资扶持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扶持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运营机构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五)配合开展融资扶持资金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建立完备的资金使用工作台账。

第六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单笔融资扶持资金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提供的续贷承诺额度之内,并且优先确保1,000万元以下(含)续贷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融资扶持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为0.1‰。资金使用1天内完成的,按1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费用收取方式。融资扶持资金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分为如下三种:

  (一)融资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按1天预缴资金使用费的,直接预缴至运营机构的指定账户。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多于1天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企业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核算,并负责向企业追缴资金使用费。

  (二)融资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按5天预缴资金使用费的,直接预缴至运营机构指定账户。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多于5天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企业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核算,并负责向企业追缴资金使用费。企业预缴资金使用费有结余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向运营机构提交上月已完成资金使用的退费申请;运营机构须在接收到合作银行的退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确保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资金使用费退还给企业。

  (三)融资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内预存5天资金使用费,同时自愿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冻结和扣划授权书》,合作银行在其使用融资扶持资金期间对其预存的资金使用费进行冻结,在使用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照企业使用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资金使用费,并划转至运营机构的指定账户。如果实际使用天数超过5天,则超出部分将由合作银行先行垫付并后续追缴。

  合作银行可在以上三种费用收取方式中选取一种,并与运营机构在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明确。选定的费用收取方式一经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费及融资扶持资金产生的利息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相关程序及要求上缴市级财政。合作银行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运营机构提交账户对账单、使用费退费确认等相关资料。运营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收入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包括按规定扣除的税费、档案管理费及合作银行账户管理费等),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向运营机构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运营机构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运营机构运营费用由市级财政预算解决,纳入市政府办公室部门预算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费用结算。

第七章 资金监控和调拨流程

  第十五条 融资扶持资金由市国资委负责总体监控,运营机构设立资金主账户。运营机构资金主账户与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资金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分配、调拨,由运营机构根据市国资委《关于精简第一批国资监管事项的通知》进行审批,确保融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需每月向运营机构提交拟使用融资扶持资金的企业名单及其用款计划。运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从资金主账户中拨付资金。分账户结余或闲置的资金应及时调拨至主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第八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合作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于银行贷款、承兑汇票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借款人(适用于以个人名义取得用于企业经营的银行贷款)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原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材料;

  (五)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简表复印件;

  (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八)《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需审核企业的银行贷款是否满足续贷条件以及是否符合融资扶持资金的使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并同意续贷的银行贷款,合作银行应出具承诺书,在《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此表格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至运营机构。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委托合作银行通知企业预缴或预存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完成审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融资扶持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贷款还贷程序。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运营机构直接将融资扶持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专项用于垫付汇票兑付款。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或汇票垫付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续贷或汇票垫付资金转回融资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第二十二条 每笔业务完成后,运营机构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按月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通过融资扶持资金完成续贷的企业,应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金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运营机构在每月、每季度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融资扶持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国资委汇报。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融资扶持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管理职责分工单位、运营机构、合作银行对可能导致融资扶持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如合作银行收到续贷资金后,7个自然日内未将该续贷资金转回融资扶持资金专用账户的,合作银行应根据与运营机构签订的承诺书和《中山市企业融资扶持资金合作协议》内容履行承诺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融资扶持资金等情况,参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合作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扶持资金使用额度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扶持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扶持资金的;

  4.合作银行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或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融资扶持资金的。

  (三)运营机构不按本办法执行或运营机构相关人员在融资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导致融资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金融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涉及本办法适用范围、支持对象、费用标准等内容需作出调整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