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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府规字〔2025〕3号、中府〔2025〕18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中山市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蚊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落实《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蚊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蚊虫。

  第三条 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科学防控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蚊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采用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蚊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蚊媒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省规定控制标准。

  各镇街、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爱国卫生运动与环境卫生整治紧密结合,落实“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组织每年4月份爱国卫生月活动,每月开展1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为主的统一行动,每周组织进行1次环境卫生大扫除;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团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作用,推动群众自觉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下列工作:

  (一)集中、统一的蚊媒预防控制活动;

  (二)公共区域和责任不明确区域的蚊媒预防控制;

  (三)蚊媒密度监测和控制效果评估;

  (四)与蚊媒预防控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蚊媒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压实“四方责任”,坚持广泛动员、群防群控,分级分类、科学精准防控,全力做好蚊媒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和科研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排查辖区内的重点蚊媒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除各类蚊媒孳生地,加强消杀队伍力量配备和专业培训,科学有效灭蚊防蚊,消除蚊媒孳生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要发挥村民、居民自治作用,按照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实行网格化管理,群防群治,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蚊媒预防控制责任区制度,动员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和防蚊灭蚊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蚊媒预防控制工作: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全市以蚊媒防控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开展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和防蚊灭蚊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蚊媒控制工作的监管。

  (二)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组织城管领域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加强对市政、园林、环卫等行业的检查督导,强化城市公园、城市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成效。

  (三)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和体育领域的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体育场馆检查督导,强化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民办教育机构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成效,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蚊媒控制工作的监管。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技工院校开展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加强对技工院校环境卫生和防蚊灭蚊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技工院校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成效,加强对技工院校蚊媒控制工作的监管。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物业管理领域的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物业小区检查督导,强化房屋市政工程、物业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成效,加强对蚊媒控制工作的行业监管。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排查各类闲置地、围蔽土地环境卫生整治情况,确保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及时通知有关管理主体落实环境卫生整治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市场监管领域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集中行动,指导各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店、食品加工经营主体、副食店等各类经营主体检查,强化上述经营主体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主体责任。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领域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强化各类车站、码头、汽车教练点、轨道交通点、货运站等管理对象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主体责任,督促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部门配合属地强化桥下空间、轨道交通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工作,加强对驾校、机动车维修、轮胎经营维修等管理对象执法检查,加强对蚊媒控制工作的行业监管。

  (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农村领域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加强对农场、养殖场、屠宰场等管理对象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督导检查,加强对蚊媒控制工作的行业监管。

  (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文旅领域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督促文旅站点、星级酒店等管理对象强化环境卫生整治,加强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蚊媒控制工作的行业监管。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养(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等场所强化环境卫生整治,指导相关镇街组织殡葬机构强化卫生整治,加强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蚊媒控制工作的行业监管。

  (十二)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水厂等市政供水设施防蚊工作,加强对蚊媒控制工作的行业监管。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商超、非星级酒店宾馆等行业领域市场主体落实环境卫生整治主体责任,加强蚊媒控制工作。

  (十四)市国资委、各中直、省直驻中山单位、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认真排查管辖范围内及下属机构的农贸市场、闲置用地、空(闲)置房屋、废弃厂房、职工老旧小区(宿舍)等区域,集中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和防蚊灭蚊行动,消除蚊媒孳生地。

  (十五)其他部门落实单位责任制,组织管理对象和管理场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指导有关场所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防蚊灭蚊工作,加强对蚊媒控制工作的行业监管。

  第八条 本市蚊媒预防控制实行责任区制度。

  蚊媒预防控制责任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

  第九条 蚊媒预防控制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分工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铁路、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驾校、汽修厂应当由经营主体负责;

  (三)电力电缆井、通信管线井、燃气管线井等各类市政管线井,由管线井权属单位负责;

  (四)给排水管网,由管理人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自建房、空置房、老旧小区等由所有权人负责;

  (六)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七)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八)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由该单位负责;

  (十)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一)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陆域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十五)工业园区、垃圾、废品、资源收集和转运点、花卉市场、花木场,由所有人或者约定的管理责任方负责;

  (十六)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由所有人或者约定的管理责任方负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区域,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按约定的管理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所有人为责任人。

  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蚊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消除蚊媒及其孳生条件,将蚊媒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及时清除孳生蚊媒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二)定期开展以清除卫生死角和蚊媒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治理行动,强化城乡公共区域清扫保洁;

  (三)规范垃圾收集点设置,实行垃圾袋装化与收集运输全程封闭化,日产日清;

  (四)设置和完善各类建筑物及公共场所的防蚊设施,定期检查并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五)对下水道、沟渠、景观水池、垃圾堆放点等蚊媒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疏通、换水、喷洒药剂等消杀措施,控制蚊媒孳生;

  (六)定期开展蚊媒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活动,通过社区公告、线上平台等方式普及蚊媒预防控制要点,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蚊媒预防控制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市卫生健康局的统一组织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或者评估的,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各镇街要建立常态化消杀专业队伍,按照平急两用要求组建专业消杀队,完善器械装备配置,储备必要消杀药物,承担平时公共区域蚊媒防制任务。以民兵预备役、消防等力量为依托,培训储备充足的兼职应急消杀队以备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加强灭蚊平急两用队伍专业培训,充分掌握成蚊消杀、孳生地处置、雨季应急处置以及掌握消杀频次、入户工作等技术要求。

  聘请第三方蚊媒预防控制机构参与工作的,要加强资金监管,将消杀效果作为服务费用支付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消杀操作流程和药械使用的实时监督。

  第十三条 蚊媒传染病发生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对疫点孳生环境特点和传播风险因素开展调查,指导镇街、村委(居委)会根据涉疫地点周边街道、马路、绿植和小区等环境分布及工作情况,划分核心区、警戒区和监控区的范围,按照现行疫情处置指引开展蚊媒传染病疫点蚊媒密度评估。

  第十四条蚊媒传染疫情事件发生后,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蚊媒消杀专项行动,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对造成蚊媒孳生的相关区域内的植物、容器、杂物等物品进行清理。

  本办法第七条的主管部门依职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室内外场所不出现蚊媒幼虫的积水容器、积水点;疫点范围内或者政府指定范围内责任区责任人应积极配合蚊媒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措施,经责令改正拒不配合的,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蚊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一)住院病例管理:医疗机构按照蚊媒疾病诊疗方案要求对住院病例采取防蚊隔离治疗,病床应安装蚊帐,病房、值班室等房间应安装纱门、纱窗,对院内和周边环境开展灭蚊。

  (二)非住院病例管理: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告知病例自我防蚊隔离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安装蚊帐、纱门、纱窗等防蚊隔离设施,合理使用驱蚊剂避免伊蚊叮咬,使用蚊香、灭蚊剂等杀灭室内成蚊,清理或倒置住家及周围闲置的积水容器,避免在清晨、傍晚等蚊子活跃时间段外出等。自我防蚊隔离期间病情加重应及时就诊。

  疾控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非住院病例做好自我防蚊隔离管理和健康监测。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未落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依法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市容管理、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导致蚊媒预防控制工作不到位的场所,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蚊媒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消杀效果未达到蚊媒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