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山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商务局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落实《广东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扶持和保护中山老字号,规范老字号管理,弘扬老字号优秀文化,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发展,根据《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老字号”(Zhongshan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中山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中山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山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山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山老字号名录。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山老字号的认定推荐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山老字号认定遵循“自主培育、自愿申报、优中择优、有进有出”的原则。
第五条 中山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山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山地区特色和鲜明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商品、技艺或者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中山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中山老字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技艺或者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无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山老字号名录。
中山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市属企业及中央驻中山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商务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议。评议根据当年认定老字号的工作计划,提出拟认定的中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评选及认定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山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山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标志,中山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详见附件1),使用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者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山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者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市商务局官方发布平台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其中市属企业及中央驻中山企业由市商务局责令整改、约谈: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中山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商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中山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属企业及中央驻中山企业整改情况直接报市商务局审核。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山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中山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中山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条 中山市各级商务部门负责中山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山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中山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者委托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山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中山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者收回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应当事先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最终处理结果。
被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的,自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山老字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政策扶持,支持农村地区老字号品牌的培育与发展,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任何单位、个人冒用或滥用中山老字号标识或牌匾,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省商务厅认定为“广东老字号”的,自动列入中山老字号名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2.“中山老字号”评选及认定要求
附件1
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老字号信誉、加强对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中山老字号的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市商务局认定的中山老字号和中山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山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山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标准标识式样另行公布。
第六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山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中山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的式样使用,可按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投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中山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中山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中山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者放置于中山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悬挂、放置牌匾时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中山老字号企业被暂停中山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山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山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山老字号的名义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被移出中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山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山老字号标识的各类宣传、产品、服务等;中山老字号牌匾由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由市商务局统一注销销毁。
第十五条 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不得擅自转让,中山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中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中山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附件2
“中山老字号”评选及认定要求
一、评选对象
商号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主营业务不变,产品、技艺或服务品牌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并具备老字号特征的企业(可申报行业目录详见附表1)。
二、申报原则
“中山老字号”评选遵循“自主培育、自愿申报、优中择优、有进有出”的原则。
三、评选指标
“中山老字号”评选满分为100分,分别从历史底蕴、文化传承、地域特色、经营能力、创新发展、社会贡献(加分项)六个一级指标进行具体评选(评分表见附表2)。在对某一具体行业进行评价时,应在不改变一级指标的情况下,依据行业特点及具体情况在实际评价中对二级指标进行细化和增减。
(一)历史底蕴
共计25分,主要从创立时间、原址保护、历史信物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二)文化传承
共计25分,主要从文化传承有力、文化传播载体丰富等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地域特色
共计10分,主要从品牌是否具有中山及岭南特色、其产品是否为岭南文化典型代表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经营能力
共计25分,主要从品牌权属清晰、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五)创新发展
共计15分,主要从创新产品丰富、品牌影响深远、生产技术革新、技术专利获得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六)社会贡献
共计5分,不纳入百分制,作为加分项额外计算。从参与重大任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运行检测、积极组织促进行业发展公益性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四、其他要求
(一)对于近3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或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拖欠员工工资,或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赋分。
(二)认定评价指标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附表1
“中山老字号”可申报行业目录
行业代码分类来源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附表2
“中山老字号”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