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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

  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

  地  址:中山市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展欣,职务:市长

  被征收房屋:中山市石岐区良鹏(朋)里13号后座203房屋

  被征收人:何国余,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0**********40。

  被征收房屋情况:1.房屋登记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为粤房字第3791793号,房屋所有权人为何国余,地址为中山市莲峰区良鹏里13号203房,登记建筑面积为27.84平方米;2.土地登记情况:土地使用权证为“中府国用(2014)2304999号”,土地使用权人为何国余,地址为中山市石岐区良朋里13号后座203房,土地面积6.76平方米,土地权属及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经中山市神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测量以及结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石岐街道办事处(原石岐区办事处)调查,确认被征收房屋实际补偿面积41.4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6.15平方米,公共分摊面积5.33平方米)。

  因良鹏(朋)里路段环境改造建设,被征收房屋被纳入项目征收范围内,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中山市人民政府曾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行初9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判决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权属调查后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现按照《良朋里路段环境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权属调查意见,重新对被征收人何国余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一)房地产及装修补偿:按照中鑫估〔2015〕字第F10160号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报告,房地产及装修补偿价值为121445元(其中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11996元,装修评估价值为9449元)。

  (二)按照实际测量面积41.48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800元/平方米、房价补贴300元/平方米,补助及补贴金额为45628元。

  (三)按套内建筑面积36.15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助4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为14460元。

  (四)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家费、电话、水、电、电视线路等设施的迁移费3000元。

  (五)个体奖励:按照实际测量面积41.48平方米,给予个体奖励1500元/平方米,个体奖励金额为62220元。

  (六)整体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该组别整体签约率为94%,按照实际测量面积41.48平方米,给予整体奖励500元/平方米,整体奖励金额为20740元。

  上述六项合共补偿金额为267493元(大写:贰拾陆万柒仟肆佰玖拾叁元整)。

  二、房屋补偿及奖励、补助款、补贴款、房屋室内装修补偿费及住宅搬迁费,合计金额267493元由房屋产权人何国余领取。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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