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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系统治水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了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全市约365.6公里堤防、水闸281座、泵站97座、水库36宗。现将工作成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3)。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要求如下: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附件:1.中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明细表.docx

             2.堤围、水闸、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示意图.pdf

            3.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平面示意图.pdf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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